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76號),設立海北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擬訂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改造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城鄉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組織限定範圍內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州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四)承擔指導、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工程規劃建設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牧區及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五)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負責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核發、勞務分包序列資質核發和許可權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六)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招投標代理的法規和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相關產業政策、規章制度。
(七)承擔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節能減排;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和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組織指導建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八)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建議;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區域內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
(九)指導城鎮市政公用事業規劃編制,監督實施城鎮燃氣、供熱行業發展和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城鎮燃氣、供熱運營和安全管理;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認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和燃氣設施改動審批;監督、檢查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和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全州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一)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參與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審查工作;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十二)承擔州城鄉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州農村牧區住房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城鄉建設科、城鄉規劃與房產監管科、村鎮建設科。

領導信息

局長:賀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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