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76號),設立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州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負責偵辦涉及全州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協調縣公安機關參與此類案件的偵辦工作。
(三)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民用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負責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
(四)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州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
(五)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許可、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對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六)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七) 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八)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指導、監督全州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州視察、考察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 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並指導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二) 負責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十四)負責州禁毒委員會和州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信訪室牌子)、指揮中心(掛情報中心牌子)、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掛反邪教偵察支隊牌子)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警察支隊、刑事警察支隊(掛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牌子)、網路安全保衛支隊(掛網際網路信息監控中心、電子數據檢驗鑑定中心牌子)、技術偵察支隊、監所管理支隊、交通警察支隊、禁毒警察支隊、反恐怖警察支隊、消防支隊(現役機構)、特警支隊、警衛局、出入境管理局、法制支隊、警務督察支隊、警務保障部、科技信息支隊(掛信息中心牌子)、政治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掛監察室、審計室牌子)。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李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