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監督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取消: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 內設機構:8個
  •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州人事局、原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州衛生局承擔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責劃入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案件。
(十二)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協調、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綜合調研;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培訓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規劃統計與基金監督科(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實施監督,指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檢查工作;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工作,管理勞動、人事仲裁員的資格認定工作;協調司法、工會和企業方代表的關係。
(三)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城鄉就業規劃計畫;監督指導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的落實;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參與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農牧區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工作;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管理;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才流動辦法,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和組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職業技能、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辦法;擬訂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工作;指導和管理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工作;指導職業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四)公務員管理科(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施行,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指導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負責州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監督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管理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實施工作,審核以州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州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指導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監督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承辦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指導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流動、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事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和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省優秀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負責編報引進外國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的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工資福利與勞動關係科。
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承擔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指導實施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規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指導實施勞動監察法規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養老失業保險科。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監督指導養老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建立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監督指導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承辦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備案工作;指導實施城鎮居民、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年報審核、匯審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繳費基數核定、基金財務工作;組織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重點檢測報告;承辦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八)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指導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州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補充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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