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劃給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增加監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衛生局
- 地點:海北州
- 性質:衛生局
- 類別:組織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劃給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增加監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組織實施農村牧區衛生、婦幼衛生、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督查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婦幼衛生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的實施。
(三)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四)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實施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五)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監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六)擬訂州級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州級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
(七)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八)擬訂和實施中藏醫藥發展規劃,指導中藏醫醫療工作,組織中藏醫藥理論、技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監督管理中藏醫療、醫藥機構,擬訂和組織實施中藏醫研究、技術開發規劃,管理中藏醫藥科研項目。
(九)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監督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的執行。
(十一)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二)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十三)承擔州委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衛生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規劃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擬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擬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承擔協調衛生援外工作;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疾病預防與衛生監督科。
擬訂疾病防治規劃;開展疾病綜合防治工作;監督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健全完善疾病預防體系;承辦州委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措施;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實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開展綜合性醫藥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環境、學校衛生;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價格執行情況;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承擔衛生稽查和衛生監督人員培訓的組織工作;承擔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醫政醫療科。
指導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和醫務人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標準;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和醫療技術風險防範管理規定、辦法;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食源性疾病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監督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和檢驗規範工作;監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政策,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擬訂中藏蒙醫藥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和指導中藏醫工作,組織中藏醫藥的理論、技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負責管理中藏醫藥科研項目;承擔中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工作。
(四)農村牧區衛生科(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監督指導農牧區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農牧區醫療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牧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婦幼衛生、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婦幼保健、社區衛生機構體系建設規範;依法對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