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林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環境保護和林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檢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
- 所屬地區:海北州
- 管理範圍:環境保護和林業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區域、流域、危險廢物和土壤等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以及水、大氣、噪聲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三)將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資料庫建設、環境信息化技術標準與規範以及信息技術服務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四)承接省環境保護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州政府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加強農村牧區環境保護職責。
(六)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七)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承擔州污染減排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科技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指導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和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相關標準和規程。負責實施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十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六)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八)監督檢查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的具體工作。
(二十)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
(二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環境保護和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和林業投資、經費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對下達的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監督管理,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議;負責統計信息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環境管理科。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環境監測網;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監督檢查全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州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起草環境保護科技規劃計畫;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起草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對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實施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對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州濕地保護工作;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動態檢測和統計;開展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三)污染減排科。
承擔全州減排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削減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及對縣級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擬訂水、大氣與噪聲專項地方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飲用水水源地、區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農村污染源控制;承擔州污染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林業資源管理科。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指導植樹造林、封山封沙育林(草)工作;監督實施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實施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辦州際林權爭議、州內林權糾紛的處理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的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技術推廣工作;協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退耕還林(草)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和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