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2000年12月28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單位:81101
  • 發布文號:浙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號
  • 發布日期:2000-12-28
信息介紹,條例內容,

信息介紹

【生效日期】2000-12-28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2號)
《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已於2000年12月28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明確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穩定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條私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私營企業宣傳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五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開業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尊重職工和工會的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辦公用房和設施等必要的條件。
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督促私營企業組建工會。
第六條私營企業有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一般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按照區域或者行業組成聯合基層工會委員會。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好會員會籍管理。
第七條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主席、副主席依照工會章程選舉產生。
第八條私營企業工會解散、合併或者撤銷,應當報上級工會批准。私營企業終止,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九條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三至五年;閉會期間出缺的,可以補選。
第十條建立工會的私營企業,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未配備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女職工和特殊職業的未成年工的保護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和幫助職工同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監督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的履行。
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對本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的,工會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經營者、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和獎懲、職工培訓、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通知工會和職工代表列席,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私營企業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依法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解除、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私營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集體契約、勞動契約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企業應當尊重工會意見,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企業工會應當要求企業予以解決並向上級工會報告;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應當要求企業進行及時有效處理,並組織職工撤離現場。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參加對職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問題的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工時制度。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期限和報酬,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發現企業拖欠、剋扣職工工資和獎金、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強迫職工交納抵押金以及對職工搜身、侮辱人格、體罰、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等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向勞動、公安等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企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共謀企業的發展。
私營企業職工發生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同企業方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時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產秩序。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和職業道德教育,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履行集體契約、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安全生產和技術革新活動,組織職工參加培訓,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職工職業技能和素質,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業餘文化生活,促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熱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和職工勞動關係,依照工會章程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秉公辦事。
私營企業工會專兼職主席、副主席的報酬由企業按不低於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報酬支付。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未經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不得調動其工作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契約期滿,但任期未滿的,如本人要求續簽勞動契約的,企業應當續簽。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和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應當事先和企業協商,企業應當給予支持。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占用生產和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可以累計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工作日的,應當事先與企業協商,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按時足額向工會撥交經費。
私營企業工會經費按照有關規定支配和使用,接受經費審查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開業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由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或者鄉鎮(街道)工會按撥交工會經費標準的規定收取籌備金,並督促企業或者組織職工組建工會,待工會建立後,按照工會經費管理規定的比例返還給該企業工會。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不交、欠交工會經費的,私營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鄉鎮(街道)工會應當加強對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指導,積極宣傳工會、勞動等法律、法規,組織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為私營企業工會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或者當事人有權要求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的事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參加工會或者對參加工會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私營企業組建工會的;
(三)阻撓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違法撤銷工會組織的;
(五)違反集體契約,擅自變更集體契約內容的;
(六)擅自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契約或者變動其勞動崗位的;
(七)侵害工會合法權益的;
(八)侵害職工勞動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侵占工會財產或者挪用工會經費的,追繳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依法罷免。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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