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明確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是私營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第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勞動關係,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教育職工愛崗敬業,共謀企業發展。
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私營企業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參加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
私營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承認工會章程,均可自願加入工會;在原單位已加入工會組織的,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承認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從開業之日起依法建立工會。各級地方工會應當幫助、指導私營企業組建工會。
工商行政管理和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註冊登記或者年度檢驗以及執法監察時,應當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第八條 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選舉工會主席或者組織員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營企業聯合組成一個基層工會委員會。
私營企業工會的建立應當依法報請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人選與企業主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由女職工大會或者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女職工不足25人的,設女工委員,由女職工推選產生。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職工樹立國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職工思想道德素質。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鼓勵職工提合理化建議,進行技術協作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術,提高職工素質,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應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並監督集體契約的履行。
私營企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私營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對企業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勞動保護規定,私營企業違反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應當建議企業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有效處理決定。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參加對職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問題的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發生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工會應當予以制止和要求處理。職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的,工會應當提出意見給予支持並幫助。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為職工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參與調解勞動爭議,幫助或者代理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
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女職工較多的企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可以列席企業董事會研究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私營企業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發生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同企業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
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工作時間,如確需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
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變動其主席、副主席職務。因工作需要變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內,除法定事由外,企業提前與其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二十七條 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設施。
所有權屬於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會的私營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上月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私營企業不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的,應當從職工提出組建工會之日起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2%向上一級工會繳納工會籌備金。籌備金待工會建立時按規定返還企業工會。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按照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
第二十九條 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私營企業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阻撓、限制職工依法組織、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到私營企業幫助、指導籌建工會的;
(二)非法撤銷工會組織的;
(三)阻撓工會工作人員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不當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契約,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所有權屬於工會的財產、經費的;
(六)私營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
(七)私營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經本企業工會提出仍不糾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條 私營企業侵犯職工或者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職工利益和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本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批評教育,或者建議罷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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