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非公有制企業家協會

運城市非公有制企業家協會於2000年元月18日經運城市民政局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依法成立,由全市合法經營的非公有制企業家自願組成,業務主管部門為運城市科學技術協會,現有300餘家會員企業,會長陳俊啟為山西中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理事長為山西民生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振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非公有制企業家協會
  • 所在城市:運城市
  • 現有會員企業:300餘家
  • 屬性:協會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以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提高企業家整體素質、宣傳企業家業績、樹立企業家形象、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為職責,內引外聯,加強企業間的相互溝通與交流。我會日常辦公經費由理事以上單位共同分擔,活動經費由副會長以上單位輪流做東。我會理事以上單位涉及的行業有:生產製造業、工商貿易業、中介業、養殖業、文教衛生業、酒店餐飲服務業等。 多次榮獲"學會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先進民間組織”,並獲得運城市唯一的全省"明星學會”、全市"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西省運城市非公有制企業(家)協會,是經運城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協會是合法經營的非公有制企業(家)的聯合組織,是自願組成的自治性的地方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聯合社會各界,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間的聯繫,為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家的整體素質,促進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幫助企業(家)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開展聯絡、協調、服務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運城市科學技術協會,市民政局為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山西省運城市河東東街272號運城市科學技術協會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
一、輔導會員學習掌握與非公有制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傳遞、交流、通報國家、省、市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和要求。
二、認真貫徹《中共黨章》、《勞動法》、《工會法》及《山西省私營工會條例》,指導協助非公有制企業組建黨和工會組織,並發動組織企業間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和講思想、比貢獻的活動。
三、加強"科技興企”的宣傳教育活動,堅持"依靠”、“面向”的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針,圍繞企業中心工作,開展各種民眾性科技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幫助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增加企業生產和產品的科技含量,為企業的科技工作搞好服務。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名譽、尊嚴、經濟利益、智慧財產權,當會員的上述利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組織進行社會呼籲和聲援,並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法律援助和保護。
五、組織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向會員進行政治、法律、管理、經濟法規等方面的授課、講座、研討;並組織在本地或赴外地和國外學習考察,借鑑先進經驗。
六、傾聽會員(單位)的心聲,關注會員(單位)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向政府、黨委及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協商解決。如需尋求法律保護,則協同有關法律部門進行解決。
七、積極爭取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特邀理事的支持指導,按期徵詢他們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保證協會工作的健康開展。
八、根據協會工作的形勢發展,及時舉辦各種形式的會員聯誼活動,為會員的思想交流、感情聯絡提供方便條件。
九、積極參加國家、省一級企業家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公有制以外的私營、合夥、股份合作、獨資和外商控股的合作合資企業、由自然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私人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它合法經營的非公有制企業(家)。
第八條 會員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同意享受協會會員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三)對國家和社會有較大貢獻;
(四)遵守憲法、法律及職業道德;
(五)會員所在企業必須是;
1、生產行業: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
2、流通行業: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
3、服務行業:註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4、種、養行業: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常務理事會審查決定;
(三)按協會有關規定繳納會費;
(四)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協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免費贈閱本協會的會刊;
(五)免費享受本協會各種形式的慶賀和慰問;
(六)免費在本協會發布信息;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三)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採取按會內職務級差收費辦法,具體規定為:會員每年300元,理事每年1000元,常務理事每年1500元,副秘書長單位每年2000元,副會長每年3000元,常務副會長每年5000元,會長、理事長每年10000元,多繳不限;
(四)根據會員所在企業規模和現狀每年繳納一次會費,也可以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
(五)理事以上企業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會內職務自動降一級,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其自動放棄職務,並向全會通報公布;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認真、及時填報所發報表;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由會員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本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特邀理事人選;
(五)通過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全會每年度召開一次,參會人數必須在半數以上,需表決事項必須經參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研究、討論重大事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二)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特邀理事人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三)聽取辦事機構工作匯報和財務收支情況匯報,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開會前7日書面通知),必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入會、退會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辦事處);
辦事處是協會在各縣(市)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領導成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任命。辦事處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地會員認真貫徹執行協會章程,按時收繳會費,因地制宜地開展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五)決定財務管理人員及各機構的負責人;
(六)負責本協會的具體工作;
(七)制定各機構的工作制度和待遇報酬;
(八)每季度工作情況書面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註冊部門進行匯報。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開會前5日書面通知),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參會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
(二)貢獻突出,有社會影響;
(三)具有行業的代表性;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一屆,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並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指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會長辦公會職責:
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指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在會長、理事長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以保證協會工作依法開展。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主要由會費、捐助費、廣告中介、法律諮詢服務費、政府資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組成。
第三十條 經費支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理事會監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報酬、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及主管部門審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因故需註銷,其程式為:
(一)常務理事會提議;
(二)理事會通過;
(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四)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指導監督下,按規定辦理移交。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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