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南京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1996年3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6年4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日期:1996-04-12  
  • 生效日期:1996-04-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1996年3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6年4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保障私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明確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私營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四條私營企業職工有權依照《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基層工會,開展工會活動。
未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建立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
第五條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共謀企業發展。私營企業應當尊重和維護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七條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從開業之日起6個月內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工會。
工商、勞動部門在批准契約和章程、進行註冊登記或者年度檢驗、執行勞動監察時,應當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建立工會;對沒有建立工會的私營企業,應當支持、配合上級工會,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對於阻撓建立工會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條私營企業中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工會。已具有工會會籍的,企業工會應當承認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25人以上的,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選舉產生工會主席1名和工會經費審查員1名。
第十條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可以由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人選,可以由工會小組提出建議名單,也可以由上一級工會經協商提出建議名單,再由工會小組討論後提出。
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結果,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會員人數較多的,工會可以設專職主席;在本企業推選專職主席人選有困難並要求推薦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為其推薦候選人,並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選舉產生。
工會專職主席任職期間的經濟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商定;非專職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享受本人工資15%至20%的津貼。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調動、處分、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企業工會非專職主席、副主席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職期限的,契約期延長至任職期滿。職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後,其勞動契約從當選之日起即為中止。企業必須保留其本單位職工的身份和有關福利待遇,原勞動契約的剩餘時間順延至其不再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後再履行,企業應當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有女職工25人以上的,工會應當成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工會沒有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的,經過民主協商,推選符合條件的女職工委員擔任主任。女職工不足25人的,推選產生1名女職工委員。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工會改組、解散、合併或者撤銷,必須經過上一級工會的批准。
私營企業終止,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五條市、縣(區)總工會的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私營企業工會的建立並指導其開展工作;協調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代表和維護基層工會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它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列席企業研究決定職工獎懲、工資制度、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問題的會議。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企業處分、辭退職工,必須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重新研究,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對企業違反契約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就簽訂或者變更集體契約等有關維護職工權益內容的協商談判,必須依法辦事、平等協商、利益兼顧、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幫助或者接受職工委託,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代理訴訟。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安全生產、工時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並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參與職工因工傷亡、職業中毒、職業傷害等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侵犯職工政治和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要求糾正。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改善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組織互助互濟活動,為職工排憂解難;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進行職業技術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餘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等物質條件。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應當在非生產時間進行。需要在生產時間內進行時,必須事先徵得企業的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工會的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每月可以有兩個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其工資、獎金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每月按照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企業工會撥交經費。其中60%由本企業工會留用,40%上繳上級工會。工會會員按照其工資收入的0.5%繳納會費,全部由本企業工會留用。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企業的補助;
(四)工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私營企業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工會經費由企業工會按照有關經費管理辦法支配和使用,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私營企業工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後,其經費、財產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上級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可以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企業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基層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式予以撤換或者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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