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是1990年11月12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日期:1990年11月1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2日
條例全文,廢止決定,審查意見報告,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10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1990年7月27日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五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第三條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條合營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條合營企業工會委員會依法具有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合營企業工會應維護國家利益和職工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合營企業應尊重企業工會的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七條合營企業組建時,應同時籌建本企業工會。
第八條合營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九條合營企業工會應依法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並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
第十條合營企業工會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的人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合營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或總經理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解僱或處分職工應事先徵求工會組織的意見,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並派代表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依法監督合營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維護女職工特殊利益等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參與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工會監督企業執行我國現行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如需延長職工勞動時間,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工會監督企業福利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工會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完成各項經濟任務。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工會應發動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等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工會應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工會應關心職工生活,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協助企業安排和使用好福利、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三條合營企業工會應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業餘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條合營企業工會應開展各種活動,增進本企業中外職工的團結友愛,合作共事。
第五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合營企業無權改組、解散或撤銷企業工會,不得干涉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合營企業調動或解僱擔任企業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徵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調動或解僱擔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徵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並由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
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不擔任工會職務時,由企業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二十七條合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時間以外進行,如有特殊情況須在生產時間內進行時,應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參加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合營企業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應由工會事先徵求企業意見。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不超過兩個工作日,其工資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九條合營企業應依法為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和舉辦集體福利、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
第三十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合營企業每月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的經費;
(三)合營企業的補助;
(四)合營企業工會的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合營企業工會與企業處理勞動爭議時,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的決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廢止。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的決定》已經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決定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4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決定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南京市於1990年頒布了《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條例對明確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2001年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作了較大修改,條例的一些規定與修改後的《工會法》不相一致,條例在總體上已不符合當前的實際。因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該條例,對於保持法制的統一很有必要,建議本次會議對該決定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