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若干規定

《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若干規定》在1991.09.0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05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完善外商投資環境,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實行董事會(或合作企業設立的聯合管理機構,下同)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按企業契約、章程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五)企業章程及法律另有規定的需要一致同意的問題。
第五條 企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總經理在任期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解聘、辭退。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掛靠部門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企業中方投資者為市屬企業的,中方投者的主管局(含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性公司或企業集團)為企業的主管部門;
(二)企業中方投資者為部、省屬企業以及外地在寧投資興辦的企業,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審批項目時明確掛靠部門;
(三)企業中方投資者為其他經濟組織(含私營企業)的,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審批項目時明確掛靠部門或由企業自選;
(四)外資企業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審批項目時明確掛靠部門或由企業自選;
(五)企業中方投資者為縣(區)、鄉鎮(街道)企業的,由所在的縣區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對企業負有指導、幫助、服務、監督的責任。
(一)根據項目規模的審批許可權,審查、轉報或批准企業呈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的契約和章程,以及企業成立時需要主管部門解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將企業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基建計畫,納入其基建計畫並優先予以安排和實施;
(三)對企業的供應和銷售納入國家計畫管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督促企業將生產、供應、銷售情況統計表,報主管部門、統計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五)負責對宣告解散的企業進行審核並監督清算;
(六)負責申請並辦理企業的中方職工因公出國、出境和赴特區的手續;
(七)協調解決中方合營者與合資、合作企業投資各方發生的各類矛盾;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合資、合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其他企業、部門發生的矛盾;
(八)幫助解決籌建、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九)負責選派、考核、教育中方派往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掛靠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企業制定和執行的生產經營計畫以及供應、銷售等情況;
(二)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協助其達到行業標準;
(三)幫助企業解決籌建、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四)協調企業投資各方發生的矛盾;
(五)參加企業宣告解散時的有關清算工作。
第九條 政府各綜合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應做好服務監督工作。
(一)企業需要的生產要素,自籌解決有困難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有關綜合部門反映,由市計委、經委、物資局等有部門幫助解決;
(二)企業契約、章程的審批部門和登記管理機構,應負責處理企業履行契約、章程中發生的矛盾,負責督促契約、章程的履行;
(三)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市開放辦負責研究處理;
(四)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社會事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分工許可權,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監督工作。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向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其工作按《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執行。
第十一條 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民間組織,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加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部門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南京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是南京市利用外資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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