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修訂)是國務院於2008年09月10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修訂)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09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外商投資企業綜合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修訂)是國務院於2008年09月10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修訂)是國務院於2008年09月10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12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一、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是電信局發布的檔案。檔案背景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多數外國投資者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
國務院關於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附: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
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的通告(2016.9.23)二、電信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2.6修訂)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2.6修訂)(二)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1.電信服務與網際網路接入 工業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產業部、原郵電部、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二十四、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註冊登記後,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二、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