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私營企業工會若干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6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維護私營企業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
福州市私營企業工會若干規定 (2001年8月24日福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1年11月14日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2001年12月5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私營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私營企業工會的組織形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確立,或者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按照代表制、聯合制的原則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第七條 凡在私營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3年。私營企業中少數民族工會會員...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按照本企業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企業一般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私營企業調動、處分、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
私營企業工會可以參加或者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第七條 私營企業終止,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職工與私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八條 私營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成員和工會主席的選舉和罷免,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報上一級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