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省和縣(市)、自治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的聯繫,更好地發揮省人大常委會對地區國家機關的監督作用,作如下決定:
二、地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三、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調查了解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分院的工作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調查研究本地區各縣(市)、自治縣的人大工作,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四)加強同本地區各縣(市)、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繫,總結交流人大工作的經驗。
(五)加強同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組織代表視察和調查研究,徵求並反映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做好代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組織工作,為代表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服務。
(六)督促檢查地區國家機關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本地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接待、辦理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
(七)組織有關單位討論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將修改意見按時上報省人大常委會。
(八)協同有關單位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補選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工作。
(九)指導本地區的縣(市)、自治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督促有關單位查處選舉工作中的違法案件。
(十)了解本地區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十一)受理人民民眾對本地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和控告。
(十二)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