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廊坊市和安次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廊坊地區和廊坊市,新組建廊坊市(地級),設立廊坊市安次區。據此,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一、新建廊坊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確定為375名,由廊坊市所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要及時召開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設立廊坊市安次區後,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在徵得原選區選民同意後,作為安次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及時召開安次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或決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自行終止。其所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