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和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建辦文〔2024〕75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為規範廳科技項目和標準管理工作,促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質生產力發展,經廳務會研究通過,現將《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和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4年6月5日
內容全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和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廳管理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監督管理及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三條 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和國際科技合作等;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導則、指南、建築標準設計等。
第四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負責廳科技項目和標準工作;廳各處室(單位)具體負責本領域的廳科技項目和標準指導工作。
省建築技術促進中心、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受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委託,分別承擔科技項目的技術論證、驗收結題、成果轉化和標準的技術審查、複審修訂、實施評估、宣貫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項目及標準計畫確定
第五條 科技項目和標準計畫確定流程包括需求徵集、目錄製定、計畫發布。
第六條 廳各處室(單位)圍繞重點工作和產業技術需求,廣泛徵集全省本領域科技項目和標準需求意見,於4月底前向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提出年度計畫需求。
第七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綜合廳各處室(單位)年度計畫需求,制定申報指南目錄並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
第八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完善申報指南目錄,於6月底前編制並以廳名義發布年度科技項目和標準計畫。
第三章 科技項目及標準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 科技項目及標準立項流程包括立項申報、立項初審、立項審查、立項發布。
第十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對照年度廳科技項目和標準計畫,接收申報單位的立項申報書和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省建築技術促進中心和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受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委託,分別對科技項目和標準的立項申報書、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結合初審意見,分類、分專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遴選指標明確、影響力大、創新性強、套用面廣的科技項目及標準。
第十三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綜合專家評審意見,會商廳各處室(單位)形成立項建議名單,提交廳務會審議通過後,以廳名義正式發布立項名單。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或學術團體,且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2.第一申報單位註冊地為省外時,其申報的研究內容在我省境內有載體工程作為依託;
3.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事先以文字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或標準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承擔研究任務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4.申報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由第一申報單位出具誠信承諾書。
5.具有完成科技項目或標準必備的人才條件和基本技術裝備與設施;
6.具有與科技項目或標準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發能力;
7.具有完成科技項目或標準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十五條 第一申報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相關專業副高級或博士學位以上技術專業職稱,或任單位領導職務、能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和實施成效。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必須有兩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2.第一申報負責人與第一申報單位之間應具有勞動關係或有簽訂具體服務期限的技術服務契約,且服務期限與項目的實施期限一致,並對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立項應滿足下列要求:
1.符合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性強,預期成果水平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具有較強的推廣和套用前景,對促進住房城鄉建設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有積極作用;
2.軟科學研究應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項目;
3.科研開發項目原則上應依託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或國內外合作項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且能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並有較好的推廣套用前景和明顯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
4.科技示範工程應履行工程建設立項審批程式,優先支持選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推廣技術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庫中技術的工程項目。選用的技術應優於現行的技術標準或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第十七條 標準立項應滿足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
2.充分考慮本省實際,體現本地氣候、地理、環境、技術等特點,適應本省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3.選用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推廣技術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庫中技術,且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設或產品生產實踐經驗,具備推廣套用的條件;
4.與現行有效的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協調配套。
第四章 科技項目及標準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正式立項後,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廳相關處室(單位)和承擔單位簽訂三方項目契約書。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按照下達的立項要求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實施過程中第一申報負責人及申報內容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明確調整內容,報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批准後,按調整後內容實施。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立項後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標準立項後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實施期限截止日3個月前向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且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立項後的3個月內編制項目工作方案,報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項目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具體研究範圍與內容、階段目標與對應保障措施、詳細技術路線與組織形式、資金預算與來源、風險評估與應對措施、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編制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報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執行期在當年度不滿3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併報送。
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和申報書內容組織實施、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其質量、實施遇到的主要問題、下一階段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三條 確因不可抗因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申請主動終止實施。
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會商廳相關處室(單位)核實確認後直接終止實施、予以撤銷,並不再組織驗收或審查發布:
1.依託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國內外合作項目未能落實或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複或不銜接配套的;
2.骨幹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組織管理不力致使技術研究開發、技術示範無法進行的。
3.科技項目驗收未通過且整改後仍不能滿足驗收要求的;
4.標準行政審核未通過且未申請延期審查的;
5.逾期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或開展標準審查的,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6.連續兩次技術審查專家一致認為不通過的;
7.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科技項目驗收與結題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實施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向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含立項申報書、立項檔案、驗收申請書、研究報告、查新報告或第三方評價意見、項目費用測算表等)。
第二十五條 省建築技術促進中心受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委託,會商廳相關業務處室(單位),綜合運用專家評審、實地勘察、套用環境驗證、第三方測評等方式開展初步驗收,形成初步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覆核初步驗收意見,並對驗收通過的項目頒髮結題證書。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
1.經審查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2.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3.未經批准,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
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4.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違反科技活動道德或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5.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資金審計的。
第六章 標準審查與發布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審查包括大綱審查、徵求意見、全文審查、行政審核等流程,具體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的通知》(贛建科設〔2020〕53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標準承擔單位在規定實施期限截止前,向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提交審查申請材料(含標準立項檔案、大綱及全文送審稿等)。
第三十條 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受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委託,會商廳相關業務處室(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代表開展技術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事項範圍及法律法規的規定;
2.文本編寫是否規範;
3.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整;
4.是否妥善處理相關各方的分歧意見,對不予採納的意見的說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5.是否具備安全性、適用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進性,其技術要求是否不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否協調配套;
6.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還應當對驗證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技術審查通過的標準,由承擔單位完善形成標準報批材料,提交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第三十三條 技術審查未通過的標準,由廳相關業務處室(單位)督促指導承擔單位修改後,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按流程重新組織技術審查。
第三十四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組織行政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標準批准編號並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三十五條 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經驗的積累,對已發布滿五年的標準,及時會商相關業務處室(單位)複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由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審核確定後以廳名義發布。
第七章 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第三十六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建立並以廳名義定期發布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庫(以下簡稱成果庫),鼓勵有需求的單位加強技術交流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 省建築技術促進中心通過召開成果發布會、組織觀摩、展覽展示等方式開展科技項目成果宣傳推廣。省建築業發展服務中心通過現場或視頻宣講等方式開展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宣貫,參加宣貫次數可計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第三十八條 成果庫內的技術內容,可推薦申報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標準批准發布後,相關技術內容可推薦申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材料(產品)推廣目錄;建設工程項目採用推廣目錄中技術內容的,可推薦申報建築業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獎。
第三十九條 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依託相關領域科研院所、骨幹企業、高等院校等,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省級科技創新平台,作為廳科技項目和標準工作的重要創新載體,共同開展科技項目和標準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科技創新和標準建設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