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築活化利用實施辦法

《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築活化利用實施辦法》業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2月9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築活化利用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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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可持續發展,完善公共服務、提升社區活力、加強文化功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開展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規範化提升質量和效果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年度改造計畫的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建築活化利用。既有建築活化利用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活化利用是指城鎮用地上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可利用的地上或地下建築物按規定調整使用功能或業態。
  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及預先保護對象等的既有建築活化利用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保護規劃執行。
  第三條 既有建築活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則和目標:
  民生優先,補齊短板。在保障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嚴格控制對周邊環境影響的前提下,既有建築可活化利用為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等,補齊民生短板。
  品質提升、完善功能。引入多元社會力量參與,鼓勵科學合理利用和調配老舊小區既有建築,引進優質運營項目,豐富社區服務供給,提升文化功能,激發街區產業活力,增強社區自我“造血”功能。
  共治共享,有機更新。在傳承歷史、保護生態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充分尊重物業權利人權利,堅持建管並重,嚴格落實社區管養責任,同步提升社區建設質量、服務水平和治理能力,促進小區治理模式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既有建築按正面清單進行活化利用,優先增加公共服務及市政公用設施,適當增加便民商業設施。嚴格按相關要求控制活化利用為影響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周邊環境的功能業態。涉及市、區級重點功能片區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第五條 老舊小區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摸清老舊小區內既有建築現狀,擬活化利用既有建築的,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中增加相應專章,明確活化利用的建築範圍、功能業態導向、設計指引、相關消防設計安全評估、環境條件相符性分析、周邊交通及市政設施承載力分析等內容。
  第六條 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涉及既有建築活化利用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審查。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方案進行審查。方案審查批覆通過的相關檔案,依法適用於項目活化利用建設實施及相關手續辦理。
  第七條 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前提下,既有建築活化利用主體可以包括物業權利人及其委託的市場主體、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前述主體的聯合體。
  第八條 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前提下,既有建築活化利用不改變建築面積、總高度、層數、外立面,且不影響建築安全的,可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既有建築活化利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可按《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等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環評手續,但應符合市容環衛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第九條 既有建築活化利用按照改造後功能,根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建築結構安全方可開展活化利用。
  既有建築活化利用改造和使用過程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條 既有建築活化利用按工程建設相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開工信息錄入、竣工驗收等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涉及既有建築活化利用的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活化利用主體根據省、市等有關規定,按照改造後的功能辦理消防備案。
  第十二條 活化利用既有建築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但需辦理商事登記的,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前提下,屬地街(鎮)應當按相關規定出具場地使用證明。
  場地使用證明不作為對建築合法性的確認、不動產權屬及使用功能的證明和房屋、土地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既有建築活化利用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現行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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