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規定

《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規定》(簡稱《規定》)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檔案,將於2023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內容解讀
《規定》對廣州傳統風貌建築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保護管理、活化利用、支持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同時,明確把“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作為建築物、構築物認定成為傳統風貌建築標準之一。
認定:“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成為認定標準
所謂傳統風貌建築,指能夠反映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對整體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且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規定》明確,傳統風貌建築保護應當遵循科學保護、以用促保、社會參與、協調發展的原則,並實行保護名錄製度。
在認定標準上,在明確將“具有一定外觀風貌特色,能夠成片、成組、成線地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位於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等的保護範圍內,作為區域整體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重要組成”作為認定標準的基礎上,《規定》將“其他能夠一定程度反映歷史文化、產業發展、藝術價值、民俗傳統、時代特徵,或者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的建築物、構築物,也納入傳統風貌建築認定標準。
2018年,國家住建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對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的既有建築,儘可能更新改造利用。此次《規定》將“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納入傳統歷史風貌建築認定標準,能夠更好地傳承城市歷史文脈,展現城市發展是不斷積澱的過程。
保護:每個傳統風貌建築都配備“保護責任人”
據統計,廣州市目前已認定傳統風貌建築1206處,但由於沒有法律、法規對傳統風貌建築保護作出具體規定,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工作缺乏依據,保護措施不健全。
《規定》明確,傳統風貌建築納入保護名錄時,區人民政府應當同步確定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需要履行相關保護責任,包括:保障結構安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險情時及時採取排險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使用、利用、維護、修繕等。
此外,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日常維護和修繕資金補助。
《規定》結合廣州實際,對傳統風貌建築的禁止性活動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傳統風貌建築,擅自改變建築的外立面、高度、體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塗改、損毀保護標誌牌。”
根據《規定》,擅自拆除、遷移傳統風貌建築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牌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利用
在科學保護傳統風貌建築的同時,《規定》同樣支持和鼓勵傳統風貌建築開展多種形式的合理利用。
《規定》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續傳承原有生產生活方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支持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對傳統風貌建築開展多功能使用,鼓勵用於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老字號經營、嶺南民間工藝傳承等業態;鼓勵在保持建築外觀風貌及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加建、改建、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求。
《規定》還提出通過租金減免、建立獎勵補助制度等手段,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租賃、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根據《規定》,採取出租方式對國有傳統風貌建築進行利用的,租賃期限最長為二十年,在市或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可給予租金減免;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建立獎勵補助制度等方式統籌保障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為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利用提供融資、保險、擔保等服務;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老舊小區改造、鄉村振興等工作推進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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