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

根據《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7〕2號,以下簡稱《補貼標準通知》)等檔案,為規範本市公交電動化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結合我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車,是指提供公共運輸客運服務,並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辦法補貼獎勵對象為2016年1月1日起在廣州市首次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且在本市中心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等6區,下同)依法取得公共運輸營運證的新能源公車。外圍5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補貼獎勵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配套購置補貼、減排獎勵等資金,由市財政以公交電動化財政補貼或資本金注入的方式安排。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申請的受理及審核,並將市公交電動化財政補貼資金編入部門預算;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預算落實和撥付。
第二章 地方配套購置補貼條件及申請資料
  第六條 本市新能源公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購置補貼(包括省和市補貼)。地方配套購置補貼對象是公交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的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公交企業進行結算,地方財政按程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再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或其授權的銷售企業。
  第七條 對於新能源公車地方配套購置補貼的申請,應當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申領發放有關規定,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第八條 由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申領發放有關規定的單位向市交通運輸局遞交新能源公車地方配套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材料要求如下(一式兩份):
  1.《廣州市新能源公車地方配套購置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
  2.《廣州市新能源公車地方配套購置補貼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
  3.車輛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佐證材料;
  4.車輛採購契約、銷售發票、行駛證、營運證等複印件(同時加蓋申請補貼單位和購買車輛單位公章)、申請補貼單位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三章 減排獎勵條件及申請資料
  第九條 對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的純電動公車給予減排獎勵,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不足3萬公里的,年度減排獎勵按比例扣減(減排獎勵標準見附屬檔案,分8年等額支付)。
  第十條 市中心區依法取得公共運輸客運服務資質的企業,每年向市交通運輸局遞交符合申報條件的純電動公車減排獎勵申請,材料如下(一式兩份):
  1.《廣州市純電動公車減排獎勵申請信息匯總表》;
  2.《廣州市純電動公車減排獎勵申請信息明細表》;
  3.車輛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佐證材料(首次申請時提供);
  4.車輛採購契約、銷售發票等複印件(首次申請時提供,加蓋申請補貼單位公章),以及行駛證、營運證複印件(加蓋申請補貼單位公章)。
第四章 提前更新減排獎勵條件及申請資料
  第十一條 對於提前將非純電動公車更新為純電動公車的,在享受正常更新減排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額外再給予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獎勵標準為非純電動公車剩餘經營年限應計提折舊額減去該車已獲得的購置補貼和車輛殘值(或淨值),具體核算方式如下:
  車輛提前更新減排獎勵金額=(非純電動公車實際購置價格—已獲得的購置補貼)/8年×剩餘經營年限—車輛殘值(或淨值)。
  第十二條 市中心區依法取得公共運輸客運服務資質的企業向市交通運輸局遞交符合申報條件的純電動公車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申請,材料如下(一式兩份):
  1.《廣州市純電動公車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申請信息匯總表》;
  2.《廣州市純電動公車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申請信息明細表》;
  3.車輛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佐證材料;
  4.更新的純電動公車和提前淘汰的非純電動公車的車輛採購契約、銷售發票、行駛證、營運證、車輛殘值(或淨值)佐證材料等複印件(加蓋申請補貼單位公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請補貼材料進行核查。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第三方核查結果,辦理補貼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
  第十四條 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相關個人,將依法進行處理,並收回補貼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及使用成效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於《補貼標準通知》印發之日前,在本市已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或已簽訂車輛採購契約的新能源公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的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已按照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公交企業進行結算的,地方配套購置補貼申請單位為車輛生產企業或其授權的銷售企業;未按照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公交企業進行結算的,地方配套購置補貼申請單位為本市依法取得公共運輸客運服務資質的企業。地方配套補貼標準按照《補貼標準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的通知》(穗交規字〔2018〕1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0〕7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2月24日

解讀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是怎么樣的
答: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263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快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工作,落實新能源公車補貼政策,市交委、市財政局制訂並出台《廣州市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
二、財政補貼獎勵對象有哪些
答:本辦法補貼獎勵對象為2016年1月1日起在廣州市首次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且在本市中心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等6區)依法取得公共運輸營運證的新能源公車。
三、財政補貼獎勵有哪些方式
答:為保障公交行業可持續發展和平穩運行,加快推進公交電動化工作,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分購置補貼、減排獎勵和提前更新減排獎勵三部分落實有關補貼獎勵資金。
(一)購置補貼
本市新能源公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購置補貼。以廣州市主要公車型10~12米純電動公車為例,2017年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登記註冊的,中央購置補貼標準30萬元/台、地方購置補貼標準15萬元/台;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期間(過渡期)登記註冊的純電動公車給予中央購置補貼標準21萬元/台、地方購置補貼標準10.5萬元/台;2018年6月12日起登記註冊的,中央購置補貼標準18萬元/台、地方購置補貼標準9萬元/台。
(二)減排獎勵
根據《新政策》將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的要求,“減排獎勵”是從純電動公車對節能減排的貢獻著手,並與年度行駛里程掛鈎的一種“以獎代補”的補貼。參照國家有關年度運營里程的相關要求,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的純電動公車按照標準給予減排獎勵;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不足3萬公里的,年度減排獎勵按相應比例扣減。同時結合廣州市公車引導報廢年限要求,通過分8年等額的方式給付減排獎勵資金。減排獎勵標準見下表:
純電動公車減排獎勵標準
車輛登記日期 車長類型 減排獎勵金額(萬元/台) 平均每年減排獎勵金額(分8年,萬元/台·年)
2018年2月11日及以前 車長≮10米 51 6.375
8米
6米
2018年2月12日起至6月11日 車長>10米 59 7.375
8米
6米
2018年6月12日起 車長>10米 59 7.375
8米
6米
註:減排獎勵分8年等額支付,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的純電動公車按照本表的標準給予年度減排獎勵,年度腳踏車行駛里程不足3萬公里的,年度減排獎勵按相應比例扣減。
(三)提前更新減排獎勵
“提前更新減排獎勵”是從提前更新為純電動公車對節能減排的更大貢獻著手,考慮車輛提前報廢損失,與提前更新時間掛鈎的“以獎代補”的補貼。
車輛提前更新減排獎勵金額=(非純電動公車實際購置價格—已獲得的購置補貼)/8年×剩餘經營年限—車輛殘值(或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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