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和推廣套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支持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
(一)培育整車龍頭。積極支持紅星汽車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資質;支持中航長征汽車完善相關條件,積極申報國家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資質。推進市開發區、威縣、巨鹿、南和等純電動車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二)鼓勵配套發展。加快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及車輛維護保養服務等相關產業發展。全面落實國家、省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有關政策措施,支持企業圍繞提高動力電池能量密度、充放電循環壽命、安全性能等關鍵技術,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車零部件產品質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三)實施政策傾斜。市本級財政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15年起,5年內每年安排3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研發和新能源汽車及電池、電機、電控配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貼息。省財政直管縣也要按政策要求對新能源汽車項目及電池、電機、電控配件項目進行支持。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新能源汽車及配件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二、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力度
(一)加強政府採購。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相關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納入各級政府用車採購範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優先採購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公務、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並逐年提高。〔市財政局,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二)堅持示範引領。優先在公交領域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各縣(市、區)淘汰置換黃標公車要積極採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公車應主要採用新能源汽車。鼓勵縣(市、區)成立純電動計程車公司,為大面積推廣探索經驗。〔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三)鼓勵使用地產車。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鼓勵各縣(市、區)同質同價優先選用和推廣市產新能源汽車。〔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支持模式創新。鼓勵各縣(市、區)選擇適合本地特點及用途的車輛和推廣運營模式。支持各類技術路線和商業模式的探索和創新,以逐步形成適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商業模式。支持採用“EMC(契約能源管理)+租賃+政府補貼”等新型商業模式,引入社會資本,推進各示範推廣城市公交電動化。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通過招投標或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1名總承包商,由其統一負責新能源汽車運營的各類配套服務。每個縣(市、區)指定1家規模較大、管理較先進的公交公司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並選定1至2條公交線路開展示範運營。選擇線路時,應滿足首末站場地較寬裕、可進行充換電設施改造、公交客車運行周期與純電動公交客車續航里程相吻合等條件。出租、環衛、郵政、電力、物流等領域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套用,由各縣(市、區)政府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五)給予資金補貼。推廣套用並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的、依法取得國家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公告資質,符合本市確定的安全性、動力性、維護保障等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市級財政補貼標準及對象:推廣階段內(2014年-2015年),在享受中央財政、省財政補貼的同時,市財政對新能源公車、公共服務領域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其他領域用新能源汽車,視市級財力狀況,對購車用戶給予省補貼標準一定比例的補貼。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省財政直管縣也應制定具體補貼標準,對購車用戶給予補貼。〔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六)減免相關稅費。對推廣階段(2014年-2015年),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在我市購置註冊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免徵車牌費;享受省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在省內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費公路行駛免收車輛通行費。對使用《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中所列舉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船稅。對於《不屬於車船稅徵收範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徵收車船稅。按照國家規定,自2014年9月到2017年底,對購置由工信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中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七)加大投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貸款支持;鼓勵各類投融資公司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加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套用工作。〔市金融辦,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八)營造良好環境。為新能源汽車發放、裝貼特殊標識,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環節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對新能源汽車實施不限購、不限號行駛政策;開設新能源汽車辦證、年檢“綠色通道”,優先辦理車輛登記、年檢等業務,直接發放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環保標誌。支持生產廠家或企業提供電池更換或廢舊電池回收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三、加快充換電等輔助設施建設
(一)鼓勵多形式建站。充換電設施建設要統一規劃、規範管理、配套實施、避免重複建設。充分運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鄉公交客運站等場所,加快建設充換電設施。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可採取劃撥方式;城鄉範圍內的,應納入城鄉規劃, 並予以保障,可以市場化方式出讓,並給予一定比例的建設投資貼息或補助;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經營。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路等優勢,組建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因充換電設施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納入電網建設規劃;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延伸配套服務形式建設充換電設施。〔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邢台供電公司負責〕
(二)儘快形成網路。鼓勵在商業建築(超市、商場等)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庫)、高速公路服務區、輸變電設施、高架下空間、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等場所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在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或配電網條件具備的現有小區,鼓勵私人用戶在小區(住宅)停車場地建設自用充電設施;鼓勵在單位(私人)用戶辦公場所停車場地以及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停車場地建設專用充電設施。〔市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邢台供電公司負責〕
(三)給予建設補助。推廣階段內(2014年-2015年),積極爭取國家、省對我市充換電設施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市、縣可視財政情況,按設備投資額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明確電價政策。認真執行河北省物價局冀價管〔2014〕98號檔案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鼓勵消費者利用電網低谷時段進行充電,享受峰谷電價。國家充換電價政策出台後,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市物價局,邢台供電公司負責)
四、完善運行監測和服務保障體系
(一)加強運行監測。各縣(市、區)要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及緊急處置機制,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的實時跟蹤、數據採集、統計分析及故障診斷,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效果評估體系。新能源公交客車、出租汽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要全部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管理,私人用車根據個人意願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加強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要明確安全責任人,確保運行車輛安全可靠。〔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二)強化服務保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我市設立固定售後服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保養維護。定期對線上運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可靠。汽車生產企業對報廢電池自行或指定專門單位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建立新能源汽車應急充換電保障體系,確保車輛在特殊狀態下的安全穩定運營。〔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五、健全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協作配合,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推廣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加強對各縣(市、區)的服務指導,形成整體合力。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套用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快推進,並在自身許可權內,在車輛路面管理、停車、保險費、社會資本進入、純電動汽車整車廠生產等方面制定鼓勵和引導政策,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既定目標如期實現。
(二)強化監督檢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部門聯席會議,要及時向各縣(市、區)通報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數量、種類、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情況。根據《邢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向各縣(市、區)分解下達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指標。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實行與考核目標掛鈎的獎勵辦法和退出機制。
(三)擴大宣傳教育。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意義和產品性能優勢,使廣大消費者了解新能源汽車,增強環保意識,幫助算好使用新能源汽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賬,努力提高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