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的精神,加快推進青海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套用,促進產業發展而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060
  • 文號::青政辦[2015]77號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4/1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的精神,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套用,促進產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圍繞生態保護、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堅持以創新求突破,以套用促發展,積極探索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新路徑,努力形成新能源汽車生產及套用服務體系,帶動全產業鏈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與政府扶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中的決定性作用,突出企業主體地位,通過政府規劃指導和政策激勵輔助,集聚政策、技術、產業和市場資源,引導市場消費,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性、健康、有序發展。
(二)示範套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按照“以示範帶動市場、以市場促進產業”的推廣套用方式,通過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示範套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礎配套服務設施和體系,培育和擴大市場消費需求。
(三)整車製造與產業配套相結合。依託我省動力電池、專用汽車等產業基礎,逐步推進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整車組裝生產線建設,加快聚集和培育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底盤、車架、電路等系統總成配套產業,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四)公共機構採購示範與個人消費相結合。把公務、公交、環衛、出租、警務巡邏、景區、倉儲物流等領域作為重點,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套用,不斷完善基礎服務設施條件,並通過示範套用,引導個人消費觀念轉變,逐步推廣至個人消費領域。
(五)地區試點與普遍推廣相結合。各級政府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組織和推進主體,認真總結吸納省內外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試點的先進經驗,在我省重點地區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省內普遍推廣套用。
三、主要目標
 (一)產業發展。以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和鋰動力電池生產為突破口,力爭在2016年前,引入客車、環衛等專用車以及轎車整車組裝生產線,形成年產3000輛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生產能力。到2018年,形成年產5Gwh鋰動力電池生產能力,為省內外整車組裝提供配套。
(二)推廣套用。2015年,爭取將西寧市納入全國新能源汽車示範城市,爭取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各項政策和補貼支持,在全省率先開展套用試點;2016—2018年,將海西州和海東市納入試點地區。通過三年時間,試點地區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2000輛以上。其中,西寧1100輛、海東500輛、海西400輛,含各類警務巡邏、觀光、倉儲物流等小型非公路車400輛以上;2019—2020年,全省範圍內普遍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3000輛以上。
1新能源公車。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打造綠色循環低碳公共運輸運輸體系。從2015年起,新增公車輛逐步開始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10%,並逐年提高套用比例。到2020年,新能源公車數量占公車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2新能源計程車。不斷探索和推進新能源計程車推廣套用模式,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出租汽車領域的套用範圍。從2016年起,計程車新增和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配比不低於5%,並逐年提高套用比例。
3新能源公務車。在公務車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增和更新公務車要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其中,公安、質監、工商、城管等執法部門新增和更新車輛時,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於30%。
4新能源專用車輛。在政府採購的環衛作業、景區觀光、市政用車等專用車輛領域,積極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2016年起,新增和更新車輛時,新能源汽車配比不低於30%,並逐年提高套用比例。
5新能源社會車輛。加大新能源汽車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認知度,鼓勵和引導教育醫療科研等公共服務領域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單位通勤和工作用車,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三)配套體系。按照滿足5000輛新能源汽車運行的要求,新建充電樁2000個。其中,2016年建設充電樁300個,2017年建設500個,2018年建設1200個。到2020年,形成符合青海省情的新能源汽車銷售、維修保養、充(換)電、審驗行駛以及電池回收處理等較為完善的社會化配套服務支撐體系。
四、重點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省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省發改、經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環保、住建、交通、商務、金融、旅遊、電力以及省內各工業園區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協調機制,指導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規劃和政策制訂、協調推進、監督考核等各項工作。(牽頭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領導小組)
(二)強化規劃宣傳。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納入全省“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各試點地區政府、相關部門、試點單位要結合自身條件和特點,儘快制定產業發展、銷售、維修以及各試點地區使用過程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配套服務支撐體系規劃,建成布局合理、有效覆蓋、快速方便的充(換)電、修保、電池回收等配套服務設施和網點。通過各種形式,強化新能源汽車推廣宣傳,引導消費者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車在購置、維保、使用、環保等方面的優勢,培育新能源汽車消費觀念。(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三)著力推進產業發展。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圍繞引進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整合併集聚一批省內外新能源汽車相關配套產業。到2020年,構建形成“主要原材料、鋰動力電池、零部件、汽車總成、整車組裝、維保及電池回收和車輛報廢更新”產業體系。(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科技廳、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四)探索創新銷售模式。鼓勵、支持專業生產廠商、企業、個人創建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並布局銷售網路,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等具備一定條件的領域,積極開展以融資租賃、按揭貸款、財政補助等方式刺激和擴大新能源汽車銷售;嘗試和探索在試點城市通行、充電、停車、維修等使用環節,通過混合經濟、特許經營等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掘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創新商業銷售模式,積極培育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牽頭單位:省商務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
 (五)完善配套條件。
1.完善停車及充電網點設施。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商、社會機構和個人,因地制宜,在城市商務區、辦公區、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高速服務區、旅遊景點、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4S店等節點,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車停車及充電設施。在2018年以前,初步完成停車和充電站布局和設立,並在2020年前,進一步實現最佳化和完善。(牽頭單位: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旅遊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2加強維修及電池回收服務。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商、社會機構及個人投資建設和開展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以及電池更新和回收加工處理,並將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和電池更新、回收作為產業發展的重要配套內容,在產業發展政策、財政扶持資金、生產要素配置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在2020年以前,構建覆蓋全省的售後服務和回收網路。(牽頭單位: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境保護廳)
 五、扶持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1加大整車生產資質申報工作。深入研究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企業積極開展整車生產資質申報工作,或通過參股、收購、授權等方式,引進國內新能源汽車製造商。
2構建零部件製造產業基礎。支持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製造本地化,圍繞整車組裝,以財政貼息方式,重點支持一批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底盤、電氣系統核心部件及設備總成及核心部件配套製造項目建設。
3打造產業發展技術平台。組建高海拔新能源汽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為新能源汽車產業提供生產技術、產品檢測和標準制訂以及專業人才培養和服務。
4探索產業基金助推模式。探索建立園區開發公司、新能源汽車產業相關企業及社會其他資本共同參與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充分發揮產業發展基金在扶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升基礎設施、拓寬融資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助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5加強政策引導和扶持力度。一是充分發揮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扶持政策和省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國內整車生產商、社會機構和個人投資新能源汽車產業;二是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推廣套用的融資支持力度,促進新能源汽車及配套產業快速發展;三是認真落實國家關於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最佳化和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環境。
1推行差別化交通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購置稅、車船稅等一系列稅收減免和補貼政策。公安部門為新能源汽車註冊登記開闢專項通道,設立新能源汽車單獨標識,方便公安交警執法檢查。省內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停車、通行、年審年檢以及收費等方面,實行區別於燃油車輛的優惠政策。
2扶持充電設施建設。將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基礎設施,納入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支持範圍,鼓勵社會各方因地制宜,共同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3保障充電設施用地。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採用協定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底價可考慮政府支持因素,適度降低。
4落實電價扶持政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的規定,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三)加強財政扶持力度。
 1由商務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制定省內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辦法,對省內購買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給予補貼。
2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改革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貼的相關政策,加大對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力度。
3統籌安排省級產業扶持資金,對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配套產業項目和服務體系建設予以重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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