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簡稱四部委)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發布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該通知以財建〔2021〕466號聯合發布,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文號:財建〔2021〕466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1〕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二、明確政策終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引導,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汽車數據安全、網路安全、線上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台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回響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本通知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有關檔案執行。
附屬檔案: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docx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關於《通知》出台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09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有關部門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不斷進步、產品性能明顯提升,產銷規模連續六年位居世界首位。
2020年4月,四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明確“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公共運輸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2021年,新能源汽車產業面對全球疫情蔓延、晶片短缺等不利影響,仍實現了大幅增長,產業發展態勢良好。2022年,補貼政策將按既定安排繼續有序退坡,創造穩定政策環境,四部委於近期聯合印發了《通知》,明確了財政補貼政策有關要求。
二、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按照財建〔2020〕86號檔案規定,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2022年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按此,《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不同領域車輛產品的補貼標準,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指標要求
近年來,在補貼政策扶優扶強導向推動下,我國新能源汽車產品供給質量持續提升,技術水平明顯進步、產品實用性大幅提升。根據財建〔2020〕86號檔案“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的規定,2022年購置補貼政策維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續駛里程、能耗等技術指標門檻不變,穩定企業預期。
四、關於明確購置補貼截止時間節點
按照財建〔2020〕86號檔案要求,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穩定行業和消費者預期,《通知》明確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終止,12月31日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
五、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安全監管
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是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具有智慧型網聯特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逐漸套用於市場,帶來的數據安全、網路安全等問題成為重要關注點,我國新能源汽車車輛起火、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強化產品安全監管,確保車輛質量和信息安全,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通知》明確提出要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等措施。同時,圍繞車輛起火、重大事故等情況,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和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不配合調查的企業,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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