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級2020-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支持政策

為加快推進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服務綠色生態文明城市發展,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等檔案要求,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和平穩性,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支持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級2020-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支持政策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政府
一、補助範圍
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補助實施區域為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補貼產品。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市區購置並上牌的新能源公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運營且已接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慧型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級服務平台” )的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買新能源汽車並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
(二)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市區購買新能源公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消費者、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以及個人充電樁安裝者。
(二)補貼標準。購置補貼:對購置新能源公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比例配套,技術標準按照部委年度檔案執行;建設補貼:專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驗收投入使用並接入市級服務平台的,按充電基礎設施的直流給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給予每千瓦100元分類補助;運營補貼: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給予運營補貼0.10元/千瓦時;電費補貼: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電力部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錶賬戶。
三、其他推廣鼓勵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採購新能源汽車,優先採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牽頭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
(二)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新增和更新使用達80%以上。(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
(三)對市區範圍內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實行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牽頭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監督管理
(一)明確責任分工。溫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工作,牽頭組織相關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和預算安排工作;其他單位根據職責,共同做好推廣工作。
(二)規範資金使用。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申報主體,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補助資金申領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附則
1.關於政策適用對象。文中所指補貼對象中企業為申報時註冊地和財政收入在溫州市區範圍內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助實行備案管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經銷商提出書面申請向社會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再按程式申請已墊付的地方補助資金。個人充電樁補貼由供電部門統一代為申報,將資金分配至相套用電戶號。
2.關於補貼資金撥付和兌現時間。申報時間和流程以具體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在溫州市產業政策獎勵兌現系統辦理。資金主要來源於上級相關專項資金及市財政安排的資金。該政策不納入產業政策的地方綜合貢獻度上限限制。
3.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其中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免收當日首次2小時停車費措施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成本等因素髮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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