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

2015年3月13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運發〔2015〕34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17條。

主要任務是:加強規劃引領;嚴格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推動完善充換電設施;推動落實扶持政策;完善新能源汽車運營政策;創新推廣套用模式;加強安全和應急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運發〔2015〕3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3日
意見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
交運發〔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套用,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深刻領會《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
新能源汽車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代表汽車產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新能源汽車,對我國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減少空氣污染、推動汽車產業和交通運輸行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將發展新能源汽車確定為國家戰略。《指導意見》針對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現狀,明確了推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政策和保障機制,是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重要綱領。交通運輸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重要領域之一,是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套用的主力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認真進行貫徹落實。要以加快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服務綠色交通建設為目標,以最佳化交通運輸能源消費結構為核心,創新推廣套用模式、落實扶持政策、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套用。
2.基本原則。
——堅持政策引導。完善和落實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扶持政策,營造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政策環境,引導交通運輸企業主動、更多選擇新能源汽車。
——堅持市場主導。堅持企業的主體地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創新推廣套用模式,規範市場運行規則,努力降低新能源汽車購買、運營、維護、電池回收的全壽命成本,激發企業積極性,實現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可持續套用。
——堅持重點推進。車型選擇上,重點推廣套用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積極推廣套用燃料電池汽車,研究推廣套用儲能式超級電容汽車等其他新能源汽車。行業選擇上,重點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領域,並積極拓展到汽車租賃和郵政快遞等領域。
——堅持因地制宜。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結合交通運輸運營組織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做好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論證及相關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推廣套用工作。
3.總體目標。
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套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具體體現在:
——套用規模顯著擴大。新能源汽車占城市公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的比例顯著提升,充換電配套設施服務更加完善。公交都市創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京津冀地區新增或更新城市公車、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車達到20萬輛,新能源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共達到10萬輛。
——使用效果顯著提升。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運營效率明顯提升,純電動汽車運營效率不低於同車長燃油車輛的85%。投入交通運輸行業的新能源汽車可靠性顯著增強,車輛故障率明顯降低。
——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升。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比較完善;新能源汽車購買、運營、維護成本顯著下降,交通運輸企業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主動性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4.加強規劃引領。結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城市交通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將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納入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明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目標、技術路線、重點任務和配套政策,並按照“適度超前、科學布局”的原則,提出充換電設施總量和布局需求。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必要的充換電設施納入城市電力發展規劃和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
5.完善實施方案。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原則,編制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併合理確定車型和運力規模。鼓勵集約化程度高、管理制度完善、運營規範的交通運輸企業投資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建設充換電設施。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特點、本地實際和運營需求,最佳化運營調度和設施布局,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運營效率。
6.嚴格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結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和公交線網、出租汽車車型結構、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狀況,科學選擇新能源汽車車型。新能源汽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新能源公車還應滿足《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設備;車輛內飾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要求。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還應滿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29912-2013)。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部件(電機及其控制器、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載充電設備等)質量保證期不低於3年,並通過15000km可靠性檢測;核定成員數不低於同車長燃油車輛的85%;動力電池系統總質量與整車整備質量的比值不大於20%,質保期內電池容量衰減率不超過15%,整車動力電池組循環壽命達到1000次以上。優先選擇續駛里程長、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車,對純電動公車(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公車除外),原則上應選擇續駛里程不低於200km的汽車車型。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研究開發適合交通運輸運營組織需要的新能源汽車專用車型。
7.推動完善充換電設施。積極爭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在舊城改造和新城規劃建設時,結合城市公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和郵政快遞車輛的實際需求,配合有關部門加快配套建設必要的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出租汽車運營站、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務區、快遞物流園區時,要根據需求配建快速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公交停車場、保養場、維修廠、出租汽車停車場時,要考慮配建“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設施。對現有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場站,符合配建條件的,結合實際需求,加快建設完善充換電設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
8.推動落實扶持政策。積極配契約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做好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要積極配契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支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貸款貼息、運營補貼、充換電基礎設施維護、推廣套用宣傳及科研補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要配合做好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改革,積極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鈎,形成鼓勵新能源公車套用、限制燃油公車增長的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消費稅政策、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和用電價格優惠政策。
9.完善新能源汽車運營政策。城市公車、出租汽車運營權優先授予新能源汽車,並向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程度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傾斜或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運輸企業。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持,對新能源汽車不限行、不限購,對新能源出租汽車的運營權指標適當放寬。
10.創新推廣套用模式。在交通運輸行業研究完善新能源公車“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和“以租代售”等多種運營模式。鼓勵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專門的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推行純電動公車電池租賃;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融資租賃經營企業,推行新能源公車整車租賃,降低公交企業一次性購買支出。
11.加強安全和應急管理。督促相關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駕駛員、乘務員和車輛的管理。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安全監控,納入城市交通智慧型化運營監控平台,並完善新能源汽車基礎信息。督促相關交通運輸企業在新能源公車、出租汽車上加快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對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充電狀態、電池單體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並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數據採集和統計分析系統,為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提供基礎支撐。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定期檢查、維護和修理制度,加強新能源汽車技術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運營檔案。制定新能源汽車拋錨、運營周轉不暢、惡劣天氣、客流激增下的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12.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有關要求,主動作為,加強協調配合,推動細化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推進政策落實。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制定交通運輸行業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行動計畫,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13.加強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建設。積極推動城市公共運輸、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相關法規制度建設,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方案編制、設施建設、車輛準入、駕駛員培訓、安全管理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技術支撐,研究制定新能源公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和郵政快遞車輛技術準入和退出的標準規範、車輛和特有部件(電池等)維修服務規範等,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節的技術標準規範體系。
14.加強技術保障。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加強新能源汽車日常維護工作,保障車輛技術性能。加強城市公交線路布局、充換電設施配置、車線匹配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車輛運營效率。充分利用物聯網、雲計算等新技術,加強對新能源汽車運行數據的採集和分析,建立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套用效果評估和反饋機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召回機制,及時召回故障率高,可靠性差的新能源汽車。引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加快建設售後服務體系,為新能源汽車正常運營提供及時高效的維修服務和必要的技術支撐。
15.加強人才保障。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加大新能源汽車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能人才的培養。開展對經營管理、車輛駕駛、維修保養、運營調度、應急管理等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為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營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16.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各城市新能源公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的推廣套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全面評價推廣套用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情況,並分別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部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情況(含分類保有量、分類新增數量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部將適時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7.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在環境改善、能源節約等方面的顯著效果和重大作用。組織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全壽命周期成本優勢,提高公眾對交通運輸行業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套用的良好氛圍。
交通運輸部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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