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示範推廣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清潔能源汽車套用規模,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4〕35號檔案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4〕41號),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推廣工作。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指天然氣城市公車(包括LNG汽車和CNG汽車)、純電動(含超級電容)城市公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城市公車。
第三條 資金分配堅持單位自願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依法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四條 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設區市(不包括青島市)公共運輸企業和單位購買使用單價20萬元及以上車型的天然氣城市公車,可享受3萬元/輛省級補貼。
(二)各市、縣(市、區)公共運輸企業和單位購買使用國家補貼範圍內新能源城市公車,在享受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補貼。
1.純電動城市公車,10米(含)以上車型按20萬元/輛給予補貼,8(含)-10米的按15萬元/輛給予補貼,6米-8米的按10萬元/輛給予補貼。
2.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城市公車,10米(含)以上車型按15萬元/輛給予補貼。
3.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城市公車,10米(含)以上車型按5萬元/輛給予補貼。
第五條 申報程式
各市縣購置使用節能與新能源公車的公交企業和單位可在車輛掛牌運營後,根據購買的車輛型號、數量向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提出購置補貼申請,交通部門、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後以正式檔案逐級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第六條 申報時間
2016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適用於本辦法。每年1月31日前上報上年車輛購置報告,8月31日前上報上年購車補貼清算報告,購車時間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車輛掛牌運營時間以車輛行駛證時間為準。
2014年7月21日-12月31日期間內購置並掛牌運營的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的車輛,按照本辦法給予補貼。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申請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購置補貼,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並加蓋公章後裝訂成冊: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與生產企業簽訂的購置契約複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複印件;
(四)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五)車輛正面照片(能清晰顯示車牌與運營線路);
(六)獲得國家補貼證明材料:
1.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獲得國家補貼檔案的複印件。
2.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由《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助資金季度預撥(或年度清算)填報系統》中導出的《XX年X月推廣套用車輛補助資金信息匯總表》,並加蓋車輛生產企業公章。
(七)山東省節能與新能源公車示範推廣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屬檔案1);
(八)山東省節能與新能源公車示範推廣信息表(詳見附屬檔案2)。
第八條 購買節能與新能源城市公車應採取招標方式擇優採購,車型必須已經納入國家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第九條 省級資金按照購置車輛情況先預撥,按年度清算。
第十條 申請資金的企業和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將扣回資金,並取消以後年度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獲得資金的企業和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6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山東省新能源城市公車示範推廣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3〕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