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通知

《關於支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通知》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通知
  • 發文字號   :財建〔2019〕213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
為促進公共運輸領域消費,推動公交行業轉型升級,加快公車新能源化,現將中央財政支持新能源公車推廣使用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技術水平,保障產品供給
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適當提高新能源公車技術指標門檻,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的優質產品。新能源公車技術指標應滿足《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以下稱《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新能源公車輛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產品一致性監管,督促企業注重產品安全性、一致性。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政策。
二、完善財稅政策,促進產品消費
根據規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況,調整完善新能源公車購置補貼標準,具體按照《通知》執行。根據《通知》規定,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公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後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後可按程式申請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車給予補貼支持。落實好新能源公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三、加大支持力度,最佳化使用環境
地方應按照《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發揮好中央財政基礎設施獎補政策作用,創新支持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加快新能源公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使用需求;應將除公車外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集中用於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中央財政已經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補貼結餘資金,地方可收回統籌用於新能源公車運營。有關部門將研究完善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政策,從2020年開始,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車運營。
四、加強多方聯動,確保政策落地
地方是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的責任主體,應多方聯動保障公車新能源替代政策真正落地。各省(區、市)交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制定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實施方案,明確新能源公車替代目標和時間表,於2019年8月1日前按程式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強化資金監管,提高資金效益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在資金撥付前進行公示,在資金撥付後予以公開;要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台,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作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加大對騙補企業處罰力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追責。
本通知從2019年5月8日起實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為過渡期,補貼標準按《通知》關於過渡期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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