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或區域應創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套用環境,加快建設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礎設施,儘快明確並落實地方性鼓勵政策;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如設定地方性標準、地方性車型目錄等,對已經施行的應儘快整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瀋陽長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無
- 類別:通知
- 地區:瀋陽長春
- 編號:財建〔2014〕10號
序號 | 省份 | 城市/區域 |
1 | 內蒙古自治區 | 城市群(呼和浩特市、包頭市) |
2 | 遼 寧 省 | 沈 陽 市 |
3 | 吉 林 省 | 長 春 市 |
4 | 黑龍江省 | 哈爾濱市 |
5 | 江 蘇 省 | 城市群(南京市、常州市、蘇州市、南通市、鹽城市、揚州市) |
6 | 山 東 省 | 淄 博 市肯艱棵 |
7 | 臨 沂 市 | |
8 | 濰 坊 市 | |
9 | 聊 城 市 | |
10 | 四 川 省 | 瀘 州 市 |
11 | 貴 州 省 | 城市群(貴陽市、遵義市、畢節市、安順市屑旬漿、六盤水市、黔東南州) |
12 | 雲 南 省 | 城市群(昆明市、麗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