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的意見》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徵收,是淨化土地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的重要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的綜合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徵收。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要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契約,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徵收信息系統,做到與相關部門聯網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及時反映每宗地塊出讓收入應繳金額、繳款期限、欠繳金額等情況。到期不繳或未繳清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信息系統將自動計算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按財綜〔2006〕68號檔案規定執行,即“對國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讓契約、劃撥用地批准檔案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
逾期繳納的,在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本金的同時應當繳清違約金。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分別開具土地出讓收入繳款收據和違約金繳款收據,違約金隨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地方國庫。
三、對拖欠土地出讓收入的,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記入誠信檔案;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對拖欠土地出讓收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申報中,應當把土地出讓收入繳納情況作為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嚴格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房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款憑證,否則不予辦理。
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出讓契約管理,對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根據契約約定應當取消成交資格、沒收定金的,一律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定金;對已大量開發、難以收回的,將依法嚴格限制其後續開發;對依法應當提請仲裁或訴訟的,及時提請仲裁或訴訟。
六、市土地出讓收入清欠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土地出讓中的實際問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入徵收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七、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紀律。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工作人員在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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