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工作的若干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工作的若干意見》是201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若干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市土地儲備工作在保障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管理,提高土地資源科學配置水平,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巨觀調控能力,根據《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1. 統籌協調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和出讓對房地產市場的巨觀調控能力。以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為調控目標,兼顧市場需求、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形態形成等因素,統籌安排、有序推進儲備和出讓工作。
2. 區域平衡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合理確定各區土地儲備和出讓規模,有效調控各區土地開發利用的時序和節奏,提升區域均衡、協調發展水平。
3. 市區聯動的原則。根據檔案精神,理順土地儲備各方職責,充分調動各方職能優勢。區政府、街道重點發揮屬地管理的優勢,土地儲備機構重點發揮統籌管理職能和穩定資金來源的優勢,投融資主體重點發揮市場化運行的優勢。
4. 利益共享的原則。為充分挖掘土地開發潛力,平衡多方土地經營主體利益,建立更加積極有效的市區兩級、投融資主體和屬地政府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二、政策措施
1. 加強計畫管理
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和趨勢,研判土地中長期需求,編制土地儲備和出讓五年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在五年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變化,制定年度儲備和出讓計畫。未列入五年規劃的項目需提前實施的,應單獨提出說明,經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列入年度計畫實施。
規劃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等應納入土地儲備和出讓計畫後實施。
2. 規範儲備實施
土地儲備工作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儲備計畫,確定實施項目。其中涉及房屋徵收的,由土地所在區政府組織徵收。土地儲備機構應把握好儲備項目的實施進度,按期納入土地儲備庫。
3. 嚴格資金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籌集和使用土地儲備資金。加強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執行,按規定編制項目決算。
土地儲備計畫應緊密對應土地出讓計畫,縮短土地儲備周期,加快土地儲備資金周轉,提高儲備資金利用效率。
4. 規範融資渠道
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土地儲備資產管理;配契約級財政、國土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工作,加強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項目管理,依法依規使用專項債券資金。
5. 有效控制成本
土地儲備機構和房屋徵收部門應認真執行《常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規定的安置補償標準,充分利用好存量安置房,避免徵收超期,控制財務成本。
房屋徵收應積極爭取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支持,項目投資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徵收補償方案,徵詢徵收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所屬政府批准實施,並按徵收進度撥付徵收資金。
6. 強化前期開發
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儲備地塊前期開發力度,提高地塊整理效率和效益。加快現有土地的整治速度,確保滿足年度土地出讓計畫的需要。加強地塊出讓前的基礎設施、公建配套和綠化環境建設的工作,熟地上市,提升土地出讓價值。
三、組織保障
1. 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職能。土地收購儲備中涉及的重大事項要提交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研究,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收儲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管。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政府要強化土地儲備的大局意識,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創新工作方式,積極謀劃,強力推進,全力支持土地儲備工作。
2. 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發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組織土地儲備和出讓規劃、計畫的編制,合理確定土地儲備和出讓規模。
國土部門負責指導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工作,對土地儲備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優先從土地儲備庫中選取地塊安排出讓。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積極爭取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指導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根據預算和土地儲備工作進度審核撥付資金,對儲備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擬定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擬定土地儲備資金年度預算、儲備項目資金使用計畫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統一委託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設計。
各區政府負責擬定本轄區內的土地整理項目,由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納入土地儲備和出讓計畫;確定房屋徵收的實施單位,督促徵收部門做好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徵收工作,積極支持和協調土地收購談判,嚴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做好儲備土地的招商工作,按照市、區土地出讓收益分配辦法做好出讓地塊的盈虧平衡工作。
投融資公司負責對現有存量地塊,提出整理和出讓方案,報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納入儲備和出讓計畫。
3. 建立長效考核機制
加強土地收儲成本的審計監督。保障項目資金需求的同時,嚴格控制土地儲備成本,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堅決查處徵收和收購中違法違規行為。
實施土地儲備任務項目化考核。以年度目標任務為中心,以土地出讓淨收益為主要指標,結合項目完成率、計畫執行率、精準供地和成本控制情況,年度末對土地儲備機構及各土地運作主體開展目標考核,建立獎懲機制。
本意見適用於市區規劃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儲備和出讓,溧陽市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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