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月17日印發,共七章三十六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穗府規〔2018〕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規劃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範土地儲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土地儲備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土地儲備機構應納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
第四條在市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土地儲備專業委員會,定期召開土地儲備專業委員會會議,負責審議土地儲備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重大事項,協調各部門形成工作共識。土地儲備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辦公室設在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儲備專業委員會會議的工作程式、議事規則等事項參照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土地儲備機構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土地儲備,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土地儲備工作,主要開展重點功能區、“一江兩岸三帶”、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儲備工作,具體負責編制市級土地儲備項目建議書及實施方案,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
各區土地儲備機構在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地儲備,並負責市級土地儲備項目的具體實施。
市、區共同投資的土地儲備項目,其土地出讓收入分成比例視市、區兩級投入情況,在合作開發前報土地儲備專業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市場調控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的重大基礎設施周邊土地、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而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文物保護、城市更新等職能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土地儲備規劃和計畫
第八條土地儲備實行規劃、計畫管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規劃、計畫的統籌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規劃、計畫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土地儲備規劃是編制土地儲備計畫的依據,以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全市土地儲備規劃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配合,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全市土地儲備規劃編制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規劃,報區政府批准,並抄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土地儲備計畫按年度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按照“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原則,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配合,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將年度土地儲備任務下達各區。
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要求,具體負責編制行政區域內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經區政府批准後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年度土地儲備調整計畫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編制,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實施。
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土地,視為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畫。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計畫分為紅線儲備和實物儲備兩種類型。
紅線儲備是指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儲備範圍並進行規劃控制的宗地。紅線儲備以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或規劃研究範圍意見為完成標準。在土地儲備規劃選址範圍內申請選址的其他項目,應先取得土地儲備機構的意見。
實物儲備是在紅線儲備的基礎上,通過徵收、收購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註銷原產權或完成用地結案為完成標準。
第十二條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按照屬地原則全部分解到區,土地儲備計畫執行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各區實物儲備計畫任務量與全市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安排掛鈎。對各區超額完成土地儲備任務的增量部分,可按財政體制在市級分成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定額度補助給各區政府。
第三章 土地儲備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過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籌集解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使用,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財預〔2017〕6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依法取得儲備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購、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費(含安置房建設、購買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管線遷改費、綠化補償(遷移)費、拆遷補償費和可能發生的停產停業補償、搬遷補助、搬遷時限獎勵或回遷租金補助,原為工業企業場地地塊可能產生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費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間及綜合管溝、橋涵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及上述設施移交前發生的管養維護支出。
(三)開展土地儲備項目摸查、論證、策劃、立項、規劃編制等土地儲備前期費用;土地儲備工作中地籍權屬調查、測量、土地登記、評估、工作委託、用地報批、用地結案等涉及的相關費用;儲備土地管護涉及圍蔽(非實體圍牆)、聘請保全、巡查人員、物業公司及監控設施設備等費用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土地儲備各類成本按以下程式和方式核算:
(一)管線遷改費。包含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等管線的遷移費用,可貨幣補償或實物補償。遷移及相關服務費用預算送財政投資評審,依據財政評審預算,開展後續具體實施和支付工作,最終補償費用以結算財政投資評審結果為準。
(二)綠化補償(遷移)費。包含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的易地綠化、恢復綠化及苗木遷移費用,補償方式參照上款。
(三)土地平整費用。包含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的拆除、清運、平整、實體圍牆砌築等費用。土地平整及相關服務費用預算一併送財政投資評審,依據財政評審預算,開展後續具體實施和支付工作,最終實施費用以結算財政投資評審結果為準。委託屬地街(鎮)具體實施的,依據財政評審預算包乾實施和支付。
(四)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費用。包含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的土壤環境調查、檢驗、評估、編制修復技術方案、治理修復等國家規定的相關費用,相關工作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開展。
(五)土地房屋徵收、收回、收購補償費等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補償契約約定支付,無需辦理結算,按規定辦理財務決算。
(六)土地儲備前期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費用按規定進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是土地儲備項目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制定完善項目績效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土地儲備項目績效目標管理、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經批准的土地儲備項目年度總預算可預留一定額度的土地儲備預備金,預備金不對應具體項目。年度預算計畫內各項目資金可調劑使用(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的除外),具體調劑方式和程式按照《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項目立項實行分類管理。
(一)不涉及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的,土地儲備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審批後立項;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緊急土地儲備項目,以土地儲備實施方案作為立項檔案,不再單獨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涉及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的,土地收儲部分與前期開發部分可分別立項。土地收儲部分按上款辦理,項目建議書中應包括土地前期開發初步策劃論證等內容;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項目需按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審批,辦理立項手續。土地收儲部分與前期開發部分合併立項的,參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立項。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投資按照我市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計畫管理,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年度土地儲備項目投資計畫報送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土地儲備項目投資計畫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由土地儲備機構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投資計畫調整方案報同級投資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投資超過總投資估算的,在編報年度投資計畫或調整計畫時列明調整依據並進行說明。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支出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支出,可實行授權支付。
各區具體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項目的,涉及土地徵收、收回、收購、地上附著物補償、存量地塊管理等事項的,相關費用實行轉移支付。由市財政部門按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轉移支付至區財政部門,項目決算後的剩餘費用由區財政部門返還市財政部門。
第四章 土地儲備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實施方案應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規劃建議、補償原則、收益測算、資金籌措、實施計畫、責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為工業企業舊廠房地塊的應明確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主體。
土地儲備實施方案應徵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保部門及屬地相關單位意見,按程式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區政府為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項目實施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主要包括組織開展勘測定界、測量清點、委託評估;落實村留用地、復建安置用地;負責辦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含安置房建設)、管線遷改、綠化遷移、土地平整、土壤檢測修復、用地報批、產權註銷或用地結案、場地看管、社會維穩、資金支付及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根據經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實施。
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以及經同級政府批准的項目土地儲備實施方案實施。
收儲補償涉及測量和評估的,以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和取得各專業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成果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將片區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服務事項,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引入社會主體實施。招標方案包括服務事項、完成標準、完成時限、預計總成本、平均利潤率、獎懲機制等內容。中標單位不得違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變相取得土地出讓收益。
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同級土地儲備機構對中標單位工作各環節進行監督。完成實物儲備後由土地儲備機構實行入庫管理。
第五章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
第二十六條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間及綜合管溝、橋涵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七條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可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採購。經市政府審批,市級儲備項目的前期開發可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區交通項目辦等市屬建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或屬地區政府具體承擔。市屬建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或屬地區政府是市級儲備項目前期開發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設計、建設、管理、移交等具體工作。
由市屬建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承擔的,前期開發立項、概算、規劃、用地、建設等審批手續由市屬建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向有關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資金納入土地儲備資金預算,並由土地儲備機構在編制預算時列明用款單位、具體項目和金額,預算批覆後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由屬地區政府具體承擔的,前期開發立項、概算等審批手續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向市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其餘審批手續由屬地區政府在屬地辦理,建設資金可按照項目概算評審結果預撥給區,據實結算;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可將資金按概算評審結果以“多不退、少不補”的總價包乾形式轉移支付給區。
第二十八條根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需要,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儲備土地範圍外市政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及綜合管溝等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按照市、區分工和部門職能,由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納入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等計畫,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同步推進實施,並在相應資金渠道安排支出。教育、公共運輸(含交通信號燈、道路視頻監控)、醫療、環衛等公益性設施主管部門應加大儲備範圍內相關設施的統籌和建設監管力度。
第二十九條儲備土地內已竣工驗收或已完工具備規劃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礎設施,市、區職能管理部門應及時接收和開展維護管養工作,維護管養經費納入各職能管理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各職能管理部門不得以未落實維護管養經費為由拒絕接收和開展維護管養工作。移交工作應及時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備,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明確移交過程中相關各方責任和分工,保證移交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章 儲備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執行儲備土地入庫、出庫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加強巡查,建立檔案和台賬,進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儲備土地可由土地儲備機構自行管理或委託屬地政府、地塊原權屬人管理,也可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確定委託管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儲備土地在管護中應當採取圍欄、圍牆等方式進行圍蔽管理,圍蔽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圍蔽實施單位的,招標(採購)限價可按圍蔽管理年度預算總額(不限定具體儲備地塊和具體項目)確定,根據儲備土地管理需要,按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在保障城市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順利實施的前提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臨時利用。經批准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應繳納儲備土地臨時使用費,儲備土地臨時使用費由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取得各專業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可用於建設項目施工場地、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臨時利用期間不得興建經營性商業設施和非臨時性使用設施。
第三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及其委託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儲備用地安全管理,設定安全警示,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地塊被侵占、違規排放污染物、亂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為,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轄區政府,由轄區政府牽頭及時採取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廣州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土地儲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組織城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整備工作,按城市更新有關政策執行。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空港經濟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按空港經濟區有關政策執行。
本辦法中關於立項管理、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土地儲備的實施等規定適用市本級項目,各區土地儲備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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