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炎陵縣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儲備土地管理,調控土地市場,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炎陵縣
- 屬性:土地儲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儲備土地管理,調控土地市場,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湖南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和《株洲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按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炎陵縣土地管理委員會,依法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 縣土地儲備中心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完成縣土地管理委員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三)編制縣轄區範圍內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受縣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土地市場上實施政府優先收購權,對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轉城剩餘土地、無主地實施儲備,並進行經營管理;
(五)負責收購儲備土地資金的測算、補償、招商洽談及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
(六)負責土地收購、開發成本的核算;
(七)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管理。
第六條 本縣土地儲備實行統一儲備、統一管理的原則。經縣政府批准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縣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有關單位專項用於融資的土地納入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由土地市場統一組織公開出讓。
第七條 建立土地儲備信息共享制度,對儲備土地實施動態管理。縣國土資源局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匯總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並與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畫與管理
第八條 土地儲備實行規劃和計畫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財政、規劃等部門根據本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確需調整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應按原編制、批准、備案程式進行。
第九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包括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等。
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宗數、位置、面積、用途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實施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範圍與程式
第十一條 下列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以市場方式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
(四)縣城區範圍內徵收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及經營性基礎設施的土地;
(五)國有存量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
(六)舊城改造、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土地;
(七)出讓後的工業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十二條 以市場方式收購國有土地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縣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予以確認,並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縣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價格進行評估,擬定收購價格,報縣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批准確認;
(三)縣土地儲備中心擬定土地收購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契約;
(四)縣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收購契約,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費用;
(五)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納入國有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政府依法優先收購國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到收購費用15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逾期不申請的,縣國土資源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收回的土地,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註銷登記手續後,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需要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新增儲備土地征地拆遷工作,按照征地拆遷程式進行調查、概算和財政評審。
第四章開發利用與供應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縣國土資源局批准,縣土地儲備中心可以進行前期開發、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城鄉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
第十八條 縣國土資源局、縣土地儲備中心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十九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縣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儲備土地融資的,縣國土資源局商縣財政局可以為已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局應按照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儲備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供應時,已經抵押的儲備土地,應先行依法解除抵押。土地供應後,縣土地儲備中心對已辦理登記的儲備土地使用權,應依法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計畫、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儲備土地的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以及前期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使用權總地價款,核減土地出讓綜合成本部分後,所形成土地純收益的5%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但國有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庫後計提,實行分賬核算,主要用於土地儲備。
第二十七條 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八條 儲備土地出讓成本應包括前期費用、征拆費用、財務費用及綜合成本(即含土地升值配套基礎設施如修建相關道路、公共設施、提升環境等費用)。儲備土地每宗地塊先按土地出讓總價的60%預撥成本,待財政部門審定後據實結算。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的成本開支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等定期進行核查、審計。
第三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儲備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儲備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土地前期開發費和有關稅費的支出。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與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截留或者挪用國有土地儲備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土地儲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確定儲備土地的收購、供應價格或者補償標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未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炎政發〔2002〕16號《炎陵縣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