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8〕108號
渝府發〔2008〕10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現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搞好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增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責任感、緊迫感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實現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績觀,高度重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人要親自抓,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統籌引導全市投資發展方向,嚴格項目準入,把好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關。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可行性報告時,須同時報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設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予以審批(核准、備案)。
(二)規劃部門要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把好規劃審查關。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項目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依法按程式進行有關規劃許可。
(三)國土部門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的法規政策,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把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關。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額標準的建設項目,不予供地。供應土地時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出讓價款繳納、違約責任等條件。要進一步加大土地儲備整治力度,增強建設用地供應調控能力。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管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強化規劃巨觀控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土地供應總量,最佳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
(一)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圍繞保障巨觀經濟平穩運行和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以內涵挖潛為主,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原則,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通過修編,進一步最佳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統籌各業、各類用地規模。嚴禁在規劃修編中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二)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各類規劃在編制或修編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之內。在審批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時,要根據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對有關規劃的用地規模進行審查,凡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的要核減,在建設時序上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衝突的要調整。
(三)加強農村用地規劃和管理。以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為重點,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鄉、村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在進一步摸清農村用地現狀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劃定村鎮發展和撤併復墾範圍。在新農村建設中,要依據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編制村級規劃和土地整理等規劃。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按規劃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三、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一)全面掌握建設用地利用狀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查清城鎮(村)建成區內土地用途、權屬、利用狀況,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並及時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查清各類土地變化情況。以區縣(自治縣)為單位建立土地利用現狀、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體系。
(二)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國土、規劃、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對建設項目用地的跟蹤管理。要嚴格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建設用地監管若干規定》以及《閒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對已供應的建設用地開展清理,按政策規定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和分類處置工作。對閒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規定徵收閒置費,對閒置兩年以上的土地,按《重慶市建設用地監管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的規定依法處置。主城區內的閒置土地收回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主城區外的由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收回的閒置土地可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儲備的閒置土地要優先納入供地計畫。今年12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市國土房管局。在編制土地供應計畫時優先安排存量土地的供應。
(三)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並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的可開發建設用地,市國土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建設和復墾規劃。對不適宜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項目,應儘量選址在規劃的未利用地或廢棄地上。
(四)提高開發區土地利用效率。鼓勵開發項目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發展,同時鼓勵工業項目向地上空間發展。工業用地經許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原廠房擴建、改建的,免徵增量部分的土地出讓金。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原則,引導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園區。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開發區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工作,凡經評價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並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範圍的擴區,屬國家級開發區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許可權、程式申請擴區或升級,屬市級開發區的按照審批程式和許可權批准擴區。
(五)加快土地徵收和供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自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征地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嚴格執行征地實施情況和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備案制度,對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文下達之日起兩年內50%未實施,以及建設用地供應情況不及時備案的,暫停受理所在區縣(自治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六)切實把好登記關口。按照《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要求,對未支付全部土地出讓總價款、土地未按“招拍掛”方式出讓、工業用地價格低於國家確定最低價、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或未辦理土地登記而設定抵押的情形,不得辦理登記。對投入未達到法律法規轉讓要求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市場機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產業政策及用地定額標準。嚴格各類工業項目準入條件。各區縣(自治縣)要鼓勵引導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不得批准新建淘汰類項目用地,控制限制類項目用地。項目用地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體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須取得國土部門用地預審意見。對不符合土地規劃用途和各項用地標準的,不得供地。對申請增資擴建用地的,必須優先使用已有建設用地,並將已有的土地與新申請用地數量一併計算用地指標。對同一企業有多處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的、已批土地尚未建設的、項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資強度低於規定標準的,不得安排新的用地。嚴格按國家公布的用地定額標準控制項目總用地和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及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和建築規模。
(二)加強經營性土地供應管理。要充分運用價格機制遏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現象。要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2007年第39號令)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土地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市場秩序,經營性用地單宗土地供應原則上控制在300畝以內。堅持土地“淨地”出讓,堅持交清土地成交總價款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堅持土地出讓成交價“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經“招拍掛”出讓的土地,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用途和建設規模等規劃條件不得更改。
(三)健全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的有關規定,設立土地儲備機構代政府儲備土地。國土部門作為政府土地管理職能部門,要加強土地儲備的供應監督與管理工作,建立土地儲備台賬。嚴格土地儲備審批許可權,主城區內的土地儲備以及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儲備主城外的土地,由儲備機構按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的要求持申報資料向區國土部門申請,由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初審,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主城區外的土地儲備,除市級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外,由儲備土地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用於土地儲備,保障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督管理。
(四)強化用地契約及劃撥用地決定書確定的監管內容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完善土地供應契約文書格式。嚴格執行契約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改變原土地用途進行土地出讓的建設項目,應當按契約約定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
(五)加大住房用地供應結構調整。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發〔2007〕24號)以及市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支持舊城改造,促進城市建設發展,切實保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危舊房拆遷安置房項目的劃撥用地。重點抓好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土地供應。
五、穩步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促進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納入統一市場進行規範管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總體規劃,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用途管制的基本要求。進行使用權流轉的土地,必須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約和置換的建設用地。
(二)各區縣(自治縣)要切實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嚴禁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相關規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積標準,嚴禁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按照我市統籌城鄉發展的有關要求,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閒住宅的,要制定研究給予獎勵或補助的政策。
(三)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中共重慶市委關於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定》(渝委發〔2005〕13號),依法引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規範集體土地交易市場,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在開展試點並積極探索經驗的基礎上,擬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結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大力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在城鎮化進程較快、經濟基礎較好、民眾積極性高的地方,結合農民新村建設,開展農村居民點綜合整治。因地制宜地促進農村土地尤其是廢棄宅基地流轉,開展農村廢棄宅基地和廢棄工礦用地復墾,通過提高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新增部分耕地。結合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鈎試點,探索通過實施土地整理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的路子。在建設用地或採礦許可證審批時,應依法徵收土地復墾費。
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落實
(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土地市場及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及信息發布制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工作規範,開展監測工作並發布相關信息。建設、規劃、環保、財政、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和成果資料,確保土地市場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的高效、安全、規範運行。土地供應的各類信息要在當地政務信息網和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租代征”、侵占基本農田、以新農村建設之名非法圈占土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違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法違規修改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嚴重浪費、閒置、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的監察,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土地利用情況清理,嚴肅查處土地利用中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節約集約利用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閒置土地資源等違法違規案件。案件查處中既要處理事,又要處理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糾正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的,要實行問責制。
(三)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和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建立目標責任制,強化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納入市政府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綜合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工作的重要依據。建立集約用地與用地計畫掛鈎制度,經市人民政府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合格的區縣(自治縣),在下達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時予以優先安排,優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手續。對考核不合格的,將扣減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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