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銅川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銅川市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依法規範土地使用行為,強化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及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第三條徵收範圍:城市規劃區。
第四條凡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二)出租房屋連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三)改變原土地用途,用於經營的;
(四)改制企業未依法處置土地資產的;
(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聯建、合資經營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資企業”無償使用國有土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用地。
第五條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房屋連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銅川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執行。改制企業依法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契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
第六條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出租房屋連同出租土地使用權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出租辦公或其它用房,按租金總額的20%徵收土地收益金。
(二)企業單位及個人以對外招租方式出租房屋,按租金總額的10%徵收土地收益金。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用於修理、回收、堆料、停車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租金總額的30%徵收土地收益金。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聯建、合資經營或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按土地實際收益的40%一次性徵收土地收益金。
(五)“三資企業”無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三資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按契約規定標準徵收土地收益金。
(六)市區集貿市場、商城用地及商貿企業以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外招租用於經營的,按其總租金的5%徵收土地收益金。
第七條土地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出租人、股權人繳納。
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出租人、股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嫁土地收益金。
第八條土地收益金由徵收機關依據土地使用者的租賃契約和實際經營情況逐戶計征,按季度繳納。
第九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原行政劃撥土地的,按國家規定,從嚴查處,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土地收益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復墾。具體實施細則由財政、土地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土地收益金繳納戶,應在一月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按期足額繳納土地收益金的,給予收益金總額10%的優惠。逾期不繳的,除令其限期補繳外,並收取滯納金,每逾期一天,滯納金為應繳收入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出租人和股權人不繳納土地收益金的,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財政經費中扣除;企業、個人不繳納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非法轉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商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