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規定》在1995.11.2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1.29
- 實施時間:1995.11.29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出讓金的徵收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出讓金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交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三)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契約約定期限對土地進行投資建設而依法交納的土地閒置費。
(五)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內,按規定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讓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的罰沒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機關。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徵收。
第五條 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應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國有資產、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發展農業。
土地出讓金緩徵、減征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簽訂後,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契約,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
第八條 土地受讓方必須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土地受讓方按契約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後,市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對未依法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市土地管理部門應解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不予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不發放土地使用證,並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需用外幣支付,也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於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核算。並在每月份終了五日內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市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並按2%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第十四條 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後的土地出讓金淨收益,應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當年的全市城建投資計畫,專項使用。資金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申報的具體開發建設項目所需費用,審核後下達預算支出指標,撥款並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瀋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瀋陽商貿金融開發區、瀋陽市輝山風景區開發和瀋陽市瀋河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發區的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徵收管理,全額納入開發區的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上述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十日內,與市財政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的繳撥手續。
第十六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送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季報表。
第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辦法,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市財政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