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通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於1998年發布,旨在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法規、政策,依法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行為,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98-11-25
  •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法規、政策,依法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行為,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實施,根據《糧食收購條例》(國務院令第244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5號,以下簡稱《通知》),特通知如下:
一、依法嚴格管理糧食收購市場
依照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嚴格管理小麥、玉米、稻穀的收購活動,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向農民收購。我省對小麥、玉米、稻穀以外的糧食品種繼續實行多渠道收購和經營。
(一)對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生產的小麥、玉米、稻穀,只有經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方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收購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
(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收購小麥、玉米、稻穀,不得到外地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
(三)國有農業企業、國有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自用有餘需要出售的小麥、玉米、稻穀,可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也可以參照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順價銷售價格進入縣以上(含縣級,下同)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銷售。
(四)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可以收購與其簽訂契約的種子基地生產的糧食作物(小麥、玉米、稻穀)種子,可以憑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種子購銷契約組織跨地區運銷。不準借收購種子收購(小麥、玉米、稻穀)商品糧。種子公司收購的小麥、玉米、稻穀種子轉作商品糧銷售的,必須售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
(五)整頓各類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糧食加工廠,嚴格檢查企業的糧源。糧食加工企業(包括以糧食為原料的各類加工企業)加工的小麥、玉米和稻穀只能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購進,不得直接向農民收購或到集貿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可以代農民加工自用糧,但不得以代加工為名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糧食加工企業必須建立台帳制度,購進原糧和銷售成品糧要如實登記作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檢查糧食加工企業的糧源(小麥、玉米、稻穀),凡不能出具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銷貨發票的,一律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對無照從事糧食加工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六)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依照《條例》規定,受用糧單位委託收購糧食,不得用農業發展銀行的收購貸款墊付收購款,委託方要及時向受委託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預付收購資金。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原則上按定購價和保護價的加權平均價,加上委託代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商品流通費,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收購結算價。
(七)糧食經營企業跨縣(市)運銷的小麥、玉米和稻穀,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跨縣(市)運銷的麵粉、大米,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凡不能出具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銷貨發票的,運輸企業不得承運。對非法販運的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並對販運人和承運人處以罰款。在帶有承運聯的銷貨發票未統一使用前,為不影響正常的糧食流通,上述規定的糧食品種跨縣(市)運銷,暫使用以上企業現行銷貨發票作為合法運銷的依據。經鐵路運輸的糧食,凡屬合法經營的,由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上加蓋調運專用章,鐵路部門據此辦理承運。
(八)凡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到農村非法收購小麥、玉米、稻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實行處罰,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糧食加工企業的非法糧源和糧食經營企業非法販運的糧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通知》規定,予以處罰。各地在依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和販運糧食等違法行為的同時,要保護糧食的合法經營和運銷,不得以任何藉口搞地區封鎖、層層設卡、變相收費。
二、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糧食批發企業資格的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法人開業登記註冊書”上籤注意見並加蓋公章,然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換髮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糧食批發資格;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應嚴肅查處。
(二)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承擔糧食批發業務外,其他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從事糧食批發業務,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有規定數量的自有經營資金和可靠的資信;
2、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必須有一定的倉庫容量;
3、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包括執行國家和省的糧食庫存量的規定。
三、建立和完善糧食批發交易市場
(一)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1998〕16號)檔案要求,儘快建立和完善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各縣(市、區)必須在今年內建立起縣級批發交易市場,開市交易。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二)糧食批發交易市場要以優質服務為宗旨,其主要職能是為經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及加工等用糧單位的批量糧食合法交易提供交易場所;負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協助交易雙方履行契約;收集、發布糧油供求信息等。
(三)要積極支持和引導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進入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交易。外省經營者運入我省批量銷售的糧食,必須進入縣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交易,禁止場外交易。省內各糧食收儲企業、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也應積極進場交易,供需直接見面。
四、落實責任,切實管好糧食收購市場
(一)國務院指出,搞好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向農民收購糧食,是實現敞開收購和順價銷售的重要條件。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從關係改革成敗的高度來認識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極端重要性。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加大力度,領導幹部層層負責,省、地(市)、縣、鄉(鎮)都要明確各自的責任。要迅速將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法規、政策向社會公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監管市場的具體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糧食市場管理法規、政策落實到位。
(二)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具體負責,依照《條例》等有關法規嚴格執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活動;糧食、物價、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給予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那些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技術監督、工商、糧食等部門要配合對市場流通的糧食,重點是麵粉等成品糧,加強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等違規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要切實充實和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力量,落實專人對糧食加工企業糧源嚴格監管。目前,一些地(市)、縣由工商、糧食、交通等部門共同抽調人員組成糧食市場稽查隊伍,加強了監管力量。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由各有關部門依法獨立處罰。
省、地(市)、縣工商、糧食、公安等有關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糧食,由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保護價收購或按質論價收購。糧款及罰款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四)對糧食收購市場監管不力,或在執法中有違規行為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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