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辦法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規定和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核定工作,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辦法
  • 類別:辦法
  • 地點:山西省
  • 類型:糧食經營
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辦法,核定對象,核定標準,核定辦法和程式,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其他事項,實施時間,

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辦法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規定和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核定工作,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核定對象

本辦法的核定對象為在省、市、縣三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核定的範圍為糧食經營者所經營的糧食。
各級糧食企業承擔的中央、省、市、縣級儲備糧和最低收購價移庫糧等政策性糧食業務,不納入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的糧食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最低最高庫存的限定。

核定標準

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核定標準,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0]104號)的有關規定,即:
(一)原糧

1、最低庫存量:當糧食市場出現供大於求的情況時,糧食經營者執行最低庫存量規定。最低庫存量按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申報倉容量的80%確定。
2、最高庫存量:當糧食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時,糧食經營者執行最高庫存量規定。最高庫存量按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申報倉容量的30%確定。
(二)成品糧

1、最低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糧食經營者(包括批發、零售,下同)應當履行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義務。最低庫存量標準按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確定。
2、最高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不高於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最高庫存量標準按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確定。
當年新註冊登記的糧食經營者的最低、最高庫存量以當年度月均銷售量為計算依據。

核定辦法和程式


(一)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核定,類同辦理糧食收購許可實行分級制,原則上按照“誰許可,誰核定”進行核定。
(二)糧食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方式,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糧食經營者報送資料的審核。
對報送資料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糧食經營者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
(四)審核結束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三條規定的核定標準,核定糧食經營者的最低最高庫存量。
(五)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結束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書面告知糧食經營者。
糧食經營者對核定的最低最高庫存量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重新進行核定,並將重新核定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糧食經營者。
(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檔案及基礎資料庫,不斷加強基礎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巨觀調控措施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二)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包括中央和省級糧食企業)經營的糧食最低最高庫存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報送省糧食局。
(三)糧食經營者違反最低最高庫存量規定,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其他事項

糧食經營者報送的數據涉及商業秘密的,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實施時間

本辦法由山西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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