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
(晉政發[1996]43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水文工作是國民經濟建設重要的前期基礎工作,在防汛、搶險、抗旱、救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國土規劃及交通能源建設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建國以來,我省水文事業有了大的發展。目前已建成水文站69處,雨量站800處,報汛站275處,地下水長期觀測井1200眼,水質監測站150多處,形成了一個遍布全省主要河流、水庫的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情報預報網路,為我省水利、電力、能源、交通、城市規劃等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在防汛抗旱鬥爭中,水文部門提供的主要河流、水庫的水情、雨情、土壤墒情監測資料,及對災情發展作出的準確預報,為勝利完成搶險救災工作成績顯著。
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對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是,由於我省水文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又面臨著設施陳舊、技術落後、水文職工工作、生活條件艱苦,基層專業技術骨幹隊伍不穩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不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就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強化水文行業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水文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支持水文部門行使水文行業管理職能,包括水文水資源信息的提供、匯總、審定和裁決,水文勘測、情報預報、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積極幫助解決水文工作部門的實際困難,保證水文站的正常工作,充分發揮水文部門的職能作用。在政治待遇及其它社會活動中,對水文部門要與當地直屬部門同等對待。今後,各級人民政府在開展國土調查、規劃、能源、交通、水利建設、水文水資源及防汛抗旱等工作時,要注意吸收當地水文部門參加。水文部門要積極依靠地方政府,努力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等工作中,切實發揮水文部門的行業優勢。今後凡在我省進行水文勘測、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分析計算、水文情報預報、水環境監測及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工程設計、水利執法裁決和水事糾紛排解等工作,都應由持有國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證書的水文部門提供資料依據。各級水文部門必須加強水文業務工作,確保為防汛抗旱提供及時準確的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
二、增加對水文工作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電力部《關於加強水文工作意見的函》([87]水電水文字第2號),逐步增加對水文事業的投入。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把水文設施列入基建計畫,同步建設實施;各級財政和水利部門在安排水利事業費時,對水文事業費要給予必要支持。水文測報自動化系統和信息網路建設應納入規劃,逐步實施。要進一步支持水文“站隊結合”基地建設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
水文站網要統一規劃,建立國家、地方、社會分別負責的投資體系。水文部門應根據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94]水財第292號)精神,積極開展水文專業有償服務和技術諮詢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防汛費、歲修費、水資源費等專項費中統籌安排水文基礎設施維修項目。
郵電部門應嚴格按郵電部[1993]58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對水文部門用於傳遞汛情報話的電話免收程控電話集資費和取消其他郵電業務附加費。水文防汛無線報話設備免收頻率占用費,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保證水文防汛工作使用的頻率,保證水文報汛、通訊線路暢通。
電力供應部門要保證水文測報用電。
三、加強對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
各地要繼續貫徹《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中關於保護水文設施的規定,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1984年發布的《關於保護水文站測報設施的設備的通告》精神。對各種水文測報設施和設備,要嚴格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移動。水文測驗設施、場地、房屋、專用道路等用地,應當由當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權發證。各地因建設而影響或需搬遷水文測站和水文設施時,應事先與省水文部門協商,經同意後方能列項,並由工程單位承擔重建水文測站和設施所需經費。
四、積極解決水文職工的生活困難。
水文職工由於工作的需要,長年累月艱苦奮戰在偏遠山溝,默默無聞地辛勤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關心他們的生活,要在解決子女入學、就業、職工看病等問題上與當地職工同等對待,並予以照顧。對承擔委託水文測報任務的農民觀測員,要減免其一半農田水利建設積累工和農村義務工。各級人民政府要經常檢查指導水文工作,將水文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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