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5]33號
【發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1995-1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湘政發〔1995〕3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水文工作是國民經濟建設中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一切與水資源有關的國家公益事業和國民經濟建設都需要它提供科學依據。全省879處水文(位)站、雨量站和水質站,常年進行水文水資源勘測、水環境監測、傳遞水情和雨情,收集整編和積累了大量資料,為國家和我省防汛抗旱、水資源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數據和研究成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目前存在的水文測驗設備嚴重老化失修,測驗河段、設施累遭破壞,“站隊結合”基地建設進展緩慢,水文測站條件十分艱苦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水文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加強我省水文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水文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行使水文行業管理、水資源勘測、水環境監測和保護的職能機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業特點,支持水文部門統一管理水文資料的收集、匯總、審定、裁決,保證資料的準確。在發放取水許可證、審批河道工程、徵收水資源費和保護水環境的監督管理中,水文部門歸口管理對水量、水質的勘測、分析、評價和審定。
二、加強對水文觀測設施的保護。對水文測站的測驗設施、標誌、場地、道路、照明設備、測船碼頭和通信設施,各級公安、水利等部門要嚴格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移動。各地因工程建設確需搬遷水文測站或設施的,應事先徵求水文部門的意見,妥善作出搬遷方案,其搬遷所需資金應攤入工程概算,並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各地州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要根據水文測驗技術標準,按有關規定,在測驗河段的上下游和觀測場周圍,劃定保護管理範圍,並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地面標誌。經批准的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種植有礙觀測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築物;禁止在保護管理範圍河段內取土、採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過河測驗設備、測驗斷面、觀測場附近及上空架設線路和從事其它有礙水文測驗作業的活動。
三、支持解決水文測站建設用地。對於水文測報設施、站房、作業場地、專用道路和委託雨量站已經使用的土地,由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按規定和程式確權發證。水文測站需要新增生產、生活設施用地,應向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程式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對新建、擴建水文水資源局和水文“站隊結合”基地建設所需用地,經省計委和省水利水電廳審定後,由當地政府和國土部門支持解決。
四、加大對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電力部《關於加強水文工作意見的函》(〔87〕水電水文水字第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要繼續支持水文“站隊結合”基地建設、測站危舊站房改建、測報設備設施改造和全省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工作,逐步增加基建和事業經費投資。水文監測自動測報系統和水文信息網路的建設應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從特大防汛費、水資源費等專項經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報汛、水情預報、水毀設施恢復、水資源評價和水環境監測。對為城鎮防洪建設服務的水文測站,其新建或改造應納入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設規劃。為保證水情、雨情的及時傳遞,郵電部門應按照郵電部郵部〔1993〕586號和省郵電管理局湘郵〔1993〕局字第601號檔案精神,對水文防汛報話通信業務,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計費,並免收程控電話集資費;對防汛期間的汛情報話通信業務應適當減免郵電業務附加費。水文防汛專用電台免收頻率占用費。禁止各部門對水文站進行各種不合理的攤派。
五、切實關心水文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水文系統線長面廣,比較分散。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在地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站)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在水文職工的公費醫療、子女讀書和就業等方面要與當地職工同等對待,及時辦理轉戶、轉學和養老保險金轉移等手續,不得亂收費。要積極幫助水文職工解除後顧之憂,為他們安心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同時,各地要支持國家委託雨量站的建設,對委託的農民雨量觀測員,可減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和農村義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