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

加強宣傳,統一認識,確保水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明確職責,強化管理,有效發揮部門職能作用

各煤炭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煤礦,要認真履行納費義務,自覺接受地稅部門的徵收管理

加強對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把各項措施要求落到實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落實保護自然資源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24號
  • 發布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24號
【發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2001-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晉政發〔2001〕24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山西省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晉政發〔1996〕65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各繳費企業和繳費人積極主動籌資繳費,有力地支持了引黃工程建設,各地、市、縣、各有關部門按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特別是各級地方稅務徵收機關,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不斷強化徵收管理,煤炭水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1995年至2000年累計徵收煤炭水資源補償費19.93億元,為籌集引黃工程建設資金做出了積極貢獻。由於受煤炭市場走低和收費政策延續銜接等因素制約,水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國有統配煤礦過分強調企業困難,拖欠費額逐年大幅上升;有的地方政府對水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重視不夠,甚至干預徵收機關組織徵收;有的地方執法不嚴,應扣未扣、稅費混征、截留挪用、漏交拖欠等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納費企業和個人對政策延續存有僥倖心理,故意拖欠或拒繳水資源補償費。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引黃工程建設資金的籌集。為進一步加強煤炭水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統一認識,確保水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山西省繼續執行能源基地建設基金及水資源補償費政策的批覆》(計基礎〔2001〕349號),我省煤炭水資源補償費收費政策再延長5年(至2005年),徵收範圍和資金使用方向不變。這是國家對我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特殊政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繼續延長水資源補償費政策為契機,深入宣傳徵收煤炭水資源補償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納費企業和個人主動申報繳納的自覺性。要繼續嚴格執行《辦法》和《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山西省地方稅務部門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晉地稅財裝字〔1996〕47號)規定的煤炭水資源補償費的征費範圍、征費標準,確保足額繳納和徵收煤炭水資源補償費,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
二、明確職責,強化管理,有效發揮部門職能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支持徵收機關依法征管;財政部門要做好任務測算和目標責任考核;審計部門和煤炭價格稽查部門要突出審計(稽查)重點,發揮以查促收作用;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重點費源監控和日常征管,努力實現應收盡收;公安部門對拒絕、阻礙徵收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依照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煤炭工業局要督促國有統配煤礦認真履行納費義務。各級、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強化管理,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使水資源補償費征繳率保持相對穩定。
三、各煤炭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煤礦,要認真履行納費義務,自覺接受地稅部門的徵收管理。
對當年的費款要及時、足額全部繳清,歷年欠費要訂出分年度清欠計畫,不得故意拖欠、偷逃和拒繳水資源補償費,違者除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外,要追究企業法人的領導責任。
四、加強對水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把各項措施要求落到實處。
省財政、省審計、省煤炭價格稽查、省地稅、省引黃管理局等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定期開展水資源補償費專項檢查,重點查處各類擅自減免緩徵、應扣未扣、偷逃拖欠、截留挪用等違紀問題,對問題重大的要專案上報。要全面加強對基層征管人員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一線征管人員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文明徵管,著力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違規違紀現象。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年六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