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4]3號
【發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晉政發〔1994〕3號1994年1月10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前幾年,我省的
社會保險基金
統籌工作運轉正常,但近期以來,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困難,收繳率下降幅度較大,直接影響離退休費用的按時發放,危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影響社會穩定。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條件,現對我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是社會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從今年開始,省政府把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收繳率列入考核各級政府的目標責任制,作為年終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各級政府要把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列入企業承包契約。企業完不成上繳社會保險費任務的,經營者和廠級領導不得享受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的承包獎金及獎勵工資。實行承包的企業,從明年開始,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把社會保險基金列入承包基數,保證上繳。
三、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33號),實行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擔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要聯合印製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委託書,並套印“見單付款”印章。各專業銀行要把扣繳社會保險基金列入扣繳項目,嚴格按照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開出的“見單付款”委託書,優先從企業帳戶劃轉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付款單位對此款項的收取不得辦理反托收,收付雙方免簽協定。代扣的款項,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
四、社會保險屬於國家法定保險,企業必須嚴格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的,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繳部分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每季度結算一次。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企業的帳目報表,對弄虛作假的,責令其補繳少繳部分。拒不履行的,由勞動廳、審計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調查,監督其按規定繳納。不執行審計結果的,由當地勞動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日處以百分之五的罰款。滯納金和罰款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五、全面推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記載制度,增強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意識。全省統一按照勞動部印製的《手冊》,按月記載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符合退休條件時憑《手冊》換髮省里統一印製的《職工退休養老證》,並根據《手冊》記載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和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視為職工繳費年限,即不作為計算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待遇的工齡。
六、各級政府不準隨意減免企業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確有困難,連在職職工基本工資也不能保證的,經上一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可以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企業分立、合併、解散、破產時,必須優先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基金。
七、嚴格把好職工退休審批關,對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職工,一律不準提前辦理退休手續;未經省政府同意,各級政府不得擅自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
八、社會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準動用基金經商辦企業,不準為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違反規定的,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每年一月份,省勞動廳應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團,分赴各地檢查基金的收繳、拔付和管理情況,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為我省的經濟發展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