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0-09-1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0]34號
  • 【發布日期】:2000-09-14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0-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
(晉政發〔2000〕34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1999年以來,全省各級政府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努力工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工作進展普遍比較緩慢,一些地方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仍有等、看思想。為此,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9〕4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在年內基本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和近期目標任務
加快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戰略任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必要條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基礎性保障,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認識這項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就是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按照這一目標要求,我省要在2000年年底基本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人數達到50%以上;2001年達到70%以上;2002年基本實現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儘快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當前,各地要儘快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落實經辦機構,加強隊伍建設。要按照中編辦《關於省級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1998〕8號)和《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理順地方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函》(中編辦函〔1999〕98號)的要求,在機構改革之前,先將醫療保險職能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省、地(市)、縣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等項工作。要充實加強醫療保險幹部隊伍,並有目的、有計畫、分層次地對醫療保險幹部進行培訓,進一步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
三、要注意解決好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過程中的一些重點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關係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在落實各項決策中要特別注意解決好一些重點問題。
(一)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各地要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覆蓋範圍,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初期,為了便於起步,可本著先易後難,先大後小的原則,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合理確定啟動實施範圍,漸次推進,逐步擴大覆蓋面。
(二)妥善解決大病和慢性病患者的醫療保險問題。大病患者儘管為數不多,但往往對其家庭生活構成嚴重影響;大額慢性病患者,通常在門診治療,但費用完全由個人負擔確實難以承受。對大病患者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可以由經辦機構建立大病醫療保險互助基金或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積極探索發展商業保險等多種途徑解決;對大額慢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在明確劃分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範圍前提下,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將部分大額慢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三)做好貧困縣、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工作。一些貧困縣籌資比例較低,可先建立統籌基金,解決大病保險問題;在一個統籌地區,對少數實在沒有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困難企業的標準為連續3個月或一年度累計6個月停發職工工資的企業),從解決目前職工大病醫療的角度出發,可以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先從建立統籌基金起步,再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完善,但要堅持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並從企業繳費中為其退休人員劃入相當於本人退休費2%的個人帳戶金額。實行這一辦法的貧困縣經地(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省財政廳審批;困難企業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批。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單位在內,除中央和省另有規定外,都應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對拒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拒絕繳費的用人單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從統籌基金中為其職工支付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只支付職工參保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參保前的醫療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
(五)允許職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要引入競爭機制,允許職工選擇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允許職工選擇醫生,職工持醫生處方可以在醫院藥房購藥,也可以到定點藥店購藥,進一步推動醫療機構深化改革,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方便職工民眾。
(六)大力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要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承擔居民的醫療保健服務,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社區服務組織、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要合理分工,建立規範的雙向轉診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以最佳化醫療資源的配置。
四、要管好、用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醫療保險基金是參保職工的“救命錢”,不允許搞任何形式的投資,不能擠占挪用,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好職責。要做好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征繳、建帳、支付和監控,要建立內部的財務、審計等制度,把責任落實到人,堵塞管理漏洞,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五、要加大組織實施力度
各地(市)要按照我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標任務,制定工作計畫,調整工作布局,加快工作節奏,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把任務落實到人。到2000年9月底前。各地(市)必須正式啟動運行。
要加強指導督促工作,對省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重點聯繫地(市)(陽泉市、晉城市、運城地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重點幫助,及時總結運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各地(市)也要確定2-3個縣(市)作為本地區的重點聯繫縣(市),充分發揮重點聯繫縣(市)的引導、帶動、示範和輻射作用,用抓點帶面方法,全面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自2000年9月起,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月通報各地的進展情況,同時,要對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專項督查工作。
六、要切實加強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根據國務院的總體要求,2000年年底前要基本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任務很重,難度很大,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互為條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藥品監督、財政、計畫、物價、經貿等部門的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進改革工作。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向職工民眾宣傳政策,以取得廣大職工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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