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通知》是廣東省政府於2001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2001]83號
  • 發布日期:2001-12-03
  • 生效日期:2001-12-03
【發布單位】81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粵府〔2001〕8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糧食流通體制經過多年的改革,特別是經過近十年以市場為取向的不斷深化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全省農業基礎地位不斷鞏固,糧食綜合生產能力邁上了新台階;糧食流通渠道進一步拓寬,市場調節糧食資源的基礎作用日益增強;糧食巨觀調控體系不斷完善,確保了糧食總量平衡和社會穩定,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當前糧食生產和流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糧食生產結構不適應市場需求,農民種糧收益下降;糧食難以順價銷售,財政負擔仍然較重;國有糧食企業機制不活,包袱重,處境艱難;糧食市場秩序需要進一步規範,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有待完善等。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精神,省政府決定,按照“穩定生產能力,自主種植經營;取消定購任務,放開購銷價格;規範市場管理,搞活糧食流通;政府分級負責,確保糧食安全”的思路,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
一、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行農民自主種植經營
(一)切實保護好200萬公頃基本農田,確保全省年糧食生產能力不低於1750萬噸。要依法保護基本農田,決不允許擅自將基本農田改作非農用地或改挖魚塘、改種生產周期長的經濟作物,確保一旦出現糧食供求緊張時,迅速恢復糧食生產。因國家經濟建設確定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省國土資源、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保護基本農田的具體辦法。
(二)取消指令性糧食生產計畫,大力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在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把農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交給農民,放手讓農民按市場需求調整、最佳化種植結構,生產適銷對路產品。充分發揮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區和山區的區域優勢,重點發展具有地方特色和高效益、高創匯、高附加值的水果、蔬菜、花卉等經濟作物,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大力推廣“訂單農業”,促進糧食產、購、加、銷一體化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實施糧食品牌戰略,提高市場競爭力。
(三)進一步提高糧食生產的整體素質。各地要繼續增加對糧食生產的投入,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生產條件,逐步把基本農田建設成為標準化高產、穩產農田,提高耕地質量。建立和完善農技服務體系和農業信息網路,依靠科技興農,抓好種子工程,及時為農民提供市場適銷對路的優質良種和信息、科技服務,提高科學種糧水平。從今年秋糧上市起,糧食質量標準按國家新頒布的標準執行。
二、取消國家糧食定購任務,開放糧食購銷價格
(一)取消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從今年起,將國家糧食定購計畫改為指導性收購計畫。糧食指導性收購計畫每年初由各縣市由下而上自報,省綜合下達各市,作為糧食總量平衡的參考依據。農業稅(公糧)由實物稅改按每50公斤稻穀45元折算為貨幣稅分解到農戶,由財稅部門下達和徵收。
(二)完善政府巨觀調控下市場形成糧食價格機制。在正常情況下,糧食購銷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生產者與經營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特殊情況下,市場糧價過低時,由政府增加糧食收購和儲備,必要時制定收購最低保護價,或採取其他形式直接補貼給糧農,保護生產者利益;當市場糧價過高時,政府通過拋售儲備糧或制定銷售最高限價,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特殊情況下的干預措施。由縣級以上政府制定。由此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政府負擔。
(三)放開糧食購銷價格後,繼續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確保軍隊糧油供應。
三、規範糧食市場管理,搞活糧食流通
(一)堅持糧食市場準入制度。一是實行糧食收購資格認定製度,允許具備一定倉儲能力、資金和檢測設備的各種經濟主體,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從事糧食收購任務。二是實行糧食加工、批發準入制度,推行糧食專業化經營。具備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從事糧食加工、批發業務,但不得經營其他商品;以經營其他商品為主的企業,不得兼營糧食收購、加工、批發業務。放活糧食零售,允許多種經濟成分的主體從事糧食零售業務。敞開門戶,允許省外糧食自由進入廣東市場,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衛生、質監、物價、糧食等部門,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和管理規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二)充分利用市場配置糧食資源,確保全省糧食總量平衡。大力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在糧食播種前與農民按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產、購契約,實行訂單收購,並切實提高履約率。各地在敞開收購本省糧食的同時,按照市場法則和“政府牽線搭橋,企業見面交易”的方法,繼續穩定和不斷發展與糧食主產省長期的糧食購銷關係;吸引產區糧食生產、經營企業,到省內投資建庫、設點和聯合經營糧食;鼓勵和支持省內糧食經營企業、用糧企業直接與糧產區企業簽定產銷契約,或在產區投資建立生產基地,發展跨省區的糧食“訂單生產”,組織糧源。同時,要抓住加入WTO的機遇,積極開展對外糧食經貿與技術合作。
(三)加快培育和建設糧食市場體系。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便於調控、符合物流方面的原則,加強糧食市場建設的規劃、指導和扶持,鼓勵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投資興辦糧食批發市場。重點發展省和區域性中高級糧食批發市場,努力建成覆蓋全省、密切聯結糧食主產區的有形和無形糧食市場體系。大力推進物流配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進一步完善批發市場商品集散、價格形成、交易結算、倉儲轉運、信息傳遞等綜合功能,搞活糧食流通。
四、堅持糧食工作政府分級負責制,確保糧食安全
(一)堅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級政府負責制,強化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面對當前的糧食供求形勢,各級政府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居安思危。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後,中央賦予各級政府更大的決策自主權和更大的責任,地方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各地必須繼續認真履行“米袋子”各級政府負責制,切實在糧食生產和流通上全面負起責任,確保轄區內的糧食安全。繼續實行對市政府糧食工作責任制年終考評制度,考評指標改為保護基本農田面積、落實糧食儲備、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和確保轄區糧食總量平衡等四項。省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完善糧食工作考評辦法。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機構是政府對糧食進行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職能部門,必須穩定和加強,但人員要精簡,職能要轉變,真正做到政企分開,把主要工作轉移到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上來。
(二)完善糧食儲備體系。按照國家關於“銷區要保持6個月銷量”糧食儲備的規定,增加地方儲備規模,並按照“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高效靈活、便於調控”的原則,調整最佳化儲備糧品種結構和布局。根據省、市、縣財力情況和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今年起,擴大省、市兩級儲備規模,適當調減縣級儲備規模,重點是調減珠江三角洲地區以外的縣級儲備規模。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從現有的208萬噸(貿易糧,下同)增加到250萬噸,其中,省級儲備糧從50萬噸增加到100萬噸,市級儲備糧從76萬噸增加到100萬噸,縣級儲備糧從83萬噸調減到50萬噸。各市在確保完成全市糧食儲備規模和市級糧食儲備規模不低於全市總規模的70%的前提下,可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市、縣級糧食儲備規模,市級應多儲,儘量減輕困難縣的儲備糧任務。省、市、縣要建立和完善儲備糧管理體制,加強儲備糧管理。省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省級儲備糧垂直管理辦法。
(三)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一是糧食風險基金規模要與儲備糧規模和調控市場的實際需要相配套。市、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原則上按各地上報的規模確定,但標準偏低的,則按省級儲備糧利息費用標準進行調整下達。各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按照省政府下達的計畫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優先保證。二是調整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範圍和補貼標準。糧食風險基金在滿足當年儲備糧保管和輪換費用、利息、拋售價差虧損補貼等開支後,可用於陳化糧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政府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或銷售最高限價生產的虧損補貼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補貼標準和方式,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上級計畫、糧食、財政、物價、農發行等部門備案。
(四)增加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珠江糧食走廊”。“十五”期間,抓好50萬噸倉容的省直屬糧庫建設,市縣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財政專項資金和爭取專項貸款增加糧庫建設,逐步做到“省級儲備糧存省庫,市縣儲備糧存市縣庫”。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於糧庫維修改造。
(五)建立糧情監測和糧食安全應急機制。省物價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全省糧食價格及供求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市場糧食價格動態,建立定期向政府報告和向社會公布制度,必要時制定調控市場糧價的預警價格。計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供求狀況的分析、預測,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可靠依據,引導糧食生產和流通。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糧食產、購、銷、調、存、加和市場管制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確保糧食安全的綜合應急機制,保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有效供給。
五、繼續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一)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步伐。國有糧食企業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轉換機制、減員增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依靠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人才創新,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組織形式,通過重組、兼併、轉制改造,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競爭主體。要通過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經營成本,不斷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培育糧食購銷骨幹企業,發揮糧食購銷主渠道作用。各地要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信譽好、網點多、設施全的優勢,培育和發展若干糧食購銷骨幹企業,使其成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的載體和糧食購銷主渠道;鼓勵和支持國有糧食企業與農民特別是種糧大戶,以經濟利益或資產為紐帶,建立產、加、銷一體化的利益共同體,增強抵禦市場風險能力,擴大主渠道的服務領域;對虧損嚴重、沒有發展前途的非骨幹糧食企業、糧店、糧所,逐步實行兼併、關閉、破產、退出。
(三)繼續從政策上支持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糧食市場放開後,各級政府要繼續確保對糧食調控方面的財政支出,執行國家對糧食企業的優惠政策。農業發展銀行要在確保各級糧食儲備所需貸款供應的同時,努力適應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要求,改進信貸供應管理方式,做好國有糧食企業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要解決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貸款;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繼續在稅收方面對國有糧食企業給予扶持;糧食購銷骨幹企業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四)對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產生的糧食財務掛帳和按保護價收購而無法順價銷售的糧食潛虧,進行全面審計清理,分清責任,按原有關政策進行消化;對糧食購銷企業負責消化的財務掛帳,若國家沒有規定實行停息,則由省財政全額貼息。省審計廳要會有關部門組織落實。
(五)妥善解決糧食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國發〔2001〕28號檔案關於“切實做好把糧食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工作,所需資金不足的,由當地財政予以適當支持。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要按政策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切實把國有糧食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國有糧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的經濟補償、提前離崗退職工的社保費和生活費、退休人員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企業應付未付的社保費給予解決;對企業無力解決的,按照政府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財政適當支持,妥善解決。
六、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市場化改革順利進行
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糧食流通新體制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一定要按照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和江澤民同志“七一”講話精神要求,切實改進作風,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紮實細緻地做好工作。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要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好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務必達到預期的目標,為我省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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