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調整省對市地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關於調整省對市地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一部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2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調整省對市地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44號
  • 發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44號
【發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省對市地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晉政發〔2001〕44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進一步理順省與市地的財政分配關係,調動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收入、加強支出管理的積極性,增強省級巨觀調控能力,確保困難縣的基本開支需要,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02年起,在基本維持現行省與市地事權劃分的基礎上,調整省對市地的財政管理體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財政體制的指導思想
(一)改變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收入的辦法,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二)現行省對市地財力分配格局不變,維持市地既得利益,只對部分收入增量的分配進行調整。
(三)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適當擴大省與市地共享收入範圍,提高省本級收入占我省收入的比重,逐步建立起與事權劃分相適應的省級收入增長機制,增強省級巨觀調控能力,加大對困難縣的轉移支付力度。
(四)進一步明晰省與市地財政收入範圍,統一各項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防止收入流失和級次混淆。
(五)規範市地體制上解收入辦法;適當擴大市地財政安排生產性支出的自主權。
二、調整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改變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流轉稅、資源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辦法,即現行省級增值稅(25%部分,下同)、營業稅、資源稅及企業所得稅收入,只保留人民銀行及國有商業銀行和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其餘收入均下放市地管理。根據中央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決定,中央企業所得稅(不含跨省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也按屬地原則下放市地管理。
(二)將耕地占用稅及基金預算收入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由省與市地按比例分享改為市地固定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仍按現行規定實行中央、省、市地按比例分享。
(三)將全省一般預算收入劃分為省級固定收入、市地固定收入、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和省與市地共享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1、省級財政固定收入:人民銀行及國有商業銀行、保險企業營業稅(具體企業名單附後),中央下劃的跨省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50%部分),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專項收入,納入預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
2、市地財政固定收入: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屠宰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專項收入,納入預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
3、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增值稅,按75%、8.75%、16.25%分享;個人所得稅(包括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含中央下劃的跨省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按50%、17.5%、32.5%分享。根據中央統一規定執行的企業所得稅退稅,按照企業所得稅的分享比例由各級財政負擔。
4、省與市地共享收入:營業稅(不含銀行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的使用稅等3個稅種,省分享比例為35%,市地分享比例為65%。
上述收入範圍的劃分,在執行中如遇國家調整稅種和預算收入級次,另行規定。
(四)建立省對困難縣轉移支付保障制度,對中央財政按1:0.3係數返還我省的“兩稅”增量,按各地上劃中央“兩稅”收入增長率的0.195返還市地,省級集中0.105,全部用於對困難縣的轉移支付。
(五)將省級科技三項費及支援農業生產支出(不含農業綜合開發支出)中的部分固定專項支出下放市地管理。
(六)取消太原市、大同市、陽泉市、晉城市、朔州市、晉中市按老體制遞增上解辦法,改為以2001年應上解額定額上解。
三、體制返還收入的確定
以2001年有關收入實際完成數為基數,計算中央、省下放市地的收入和市地上劃中央、省的收入,市地上劃收入超過下劃市地收入的部分,由省財政定額返還市地財政。2002年及其以後年度,如市地上劃收入達不到2001年基數,相應扣減省對市地的體制學收入。
四、關於各市地對所屬縣(市、區)的財政體制調整問題
各市地要根據省對市地財政體制調整情況,調整對所屬縣(市、區)的財政體制,其基本原則一是收入的劃分要有利於調動縣級增收積極性,有利於加強收入征管;二是以確保縣級基本工資發放為首要目標,從市地本級和人均財力水平較高的縣盡力籌措部分資金,增加困難縣的支出基數;三是收入增量的分配要合理、規範,省對市地按1:0.195係數返還的“兩稅”增量,市地本級不再集中,原體制上解縣也應實行定額上解。各市地對所屬縣(市、區)體制調整結果要報省財政廳備案。
五、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確保新的財政體制順利實施
(一)進一步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積極培植財源,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加強稅收征管。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努力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促進經濟發展。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提出的“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方針,並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稅收征管體制,確保各項收入按新體制規定的級次及時足額入庫,防止收入流失和級次混淆,做到依法徵稅和應收盡收。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減免稅收必須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執行,嚴禁自行出台減、免、緩徵中央、省、市地共享稅收和其他應繳財政收入的政策。
(二)堅決清理和壓縮財政供養人員,減輕財政負擔。財政供養人員過多是我省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市地、縣要認真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確保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的緊急通知》(晉辦發〔2001〕23號)要求,結合縣級機構改革,由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責成組織、編辦、人事等部門對各類財政供養人員進行一次認真的核實清查,對臨時人員、代課教師、契約制人員以及不合理調入、錄用人員等,要一律實行清理清退,由編辦、人事等部門將清退任務下達到各單位,單位負責落實到人頭,限期完成。今後,凡財政供養人員超過省核定的合理增長水平的縣,要追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財政在計算轉移支付時對超過部分一律不予承認,並要減少其他方面的專項撥款。
(三)編制部門預算,深化預算管理改革。編制部門預算是深化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各市地要參照中央和省級部門預算改革的作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推進部門預算改革,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2002年市地級財政要對公安、法院、工商、環保、計畫生育等部門實行部門預算,並為擴大部門預算改革範圍做好準備,有條件的市地可以在縣級財政進計部門預算改革試點。同時,要結合部門預算改革,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綜合預算等預算管理改革,不斷規範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工資專戶和統一發放工資制度,保證公教人員基本工資發放。凡自有財力不能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公教人員基本工資的困難縣,均應建立工資專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可統籌安排的收入和資金要全部納入工資專戶,省財政對縣級的調整工資補助及一般轉移支付補助,要按照進度直撥到有關縣工資專戶。同時,各級財政都要建立人員和工資計畫與預算撥款相結合的制約機制,按照“單位如實編報,編制部門核准編制和實有人數,組織、人事部門核定人員和工資,財政核撥經費,銀行代發到人,及時足額到位”的管理原則,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發放工資制度,確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附:列入省級營業稅範圍的銀行、保險企業名單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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