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縣工業園區建設,充分調動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和開發建設的積極性,增強自我發展、自求平衡的能力,結合工業園區運行情況,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寧海經濟開發區、寧海科技園區實行“劃分收支、核定基數、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
一、財政收支劃分
(一)收入範圍:
自2013年1月1日起園區範圍內由工業園區自行招商引資的各類納稅人(房地產、金融、保險企業除外)所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40%部分,個人所得稅40%部分,以及城建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車船稅、地方稅收滯補罰等稅收收入作為工業園區的固定收入。
自2013年1月1日起園區範圍內由鄉鎮(街道)招商引資的企業其城建稅全額劃歸園區;原已在各鄉鎮(街道)落戶,為擴大再生產在工業園區取得土地(含重新註冊)或向園區租賃標準廠房的企業,其城建稅原基數部分歸鄉鎮(街道)所有(少於基數則以當年實績為準),超基數部分歸園區所有,其他稅收收入仍然劃歸鄉鎮(街道)。
(二)支出範圍:
工業園區財政主要承擔本區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經費及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支出、產業發展扶持支出、園區範圍內建設支出、衛生保潔綠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財政基數核定
(一)收入基數:
以2015年工業園區所屬企業產生的收入實績作為收入基數。
(二)支出基數:
工業園區在編的行政、事業人員經費及公用經費定額,按照縣級部門預算編制口徑由縣級財政安排。
三、財政收入分成
(一)固定收入超收分成:
當年園區固定收入超過收入基數部分按80%比例返還園區。
(二)其他專項收入分成:
工業園區出讓的工業用地淨收益全額歸園區所有;商住用地淨收益由縣財政與園區按2:8比例分成,涉及縣政府另有分成辦法規定的特殊地塊,按縣政府規定執行;城建配套費15%部分由縣財政統籌,85%部分返還園區。
四、其他事項
(一)工業園區結算範圍內的相應企業的認定,須在企業落戶後一個月內由園區會同註冊地鄉鎮(街道)將企業名單、稅務登記等資料報縣財政局認定。
(二)工業園區財政管理應堅持量入為出,培植財源,擴大收入總量,最佳化支出結構的原則。
(三)本輪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以2015年為基數,一定三年,從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