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於1992年9月12日發布的一條地方性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財政廳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9-12
  • 生效日期:1992-09-1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3
【發布文號】財預字[1992]第542號
【發布日期】1992-09-12
【生效日期】1992-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2年9月12日財預字〔1992〕第542號)

具體內容

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皖政〔1992〕57號〕已下達各地執行,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財政收支包乾基數問題
在省原核定的財政收支基數的基礎上,結合這次改進體制及行政區劃變動等有關因素,對各地市的收支基數進行調整。
1、將我廳1991年《關於調整財政收支包乾基數的通知》〔財預字〔1991〕第722號〕確定的各行署、市本級與所轄縣(市)財政收支基數相加,作為省對地市的財政收支包乾基數。
2、省轄市(不含黃山市,下同)所轄縣統一改按市超基數分成比例交省後,其1990年參與分成收入比按原辦法多交的部分,通過調增支出基數的辦法予以補償。
3、省原定對行署、市按所轄縣(市)超基數收入的3%、4%、5%給予獎勵的辦法不再執行,按1990年獎勵實績調增各地市支出基數。黃山市也據此統一執行。
4、1992年提高農業稅計稅價格增加的農業稅,按我廳《關於提高農業稅計稅價格增加收入任務的通知》〔財農稅字〔1992〕第第143號〕的規定調整各地收支基數。
5、為加強各地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從今年起按我廳《關於開徵煤炭、鐵礦石資源稅後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頸字〔1992〕第517號〕調整有關地市收支基數。
6、1990年中央向地方財政集中的財力,按我廳1990年《關於分配中央集中財力任務的通知》〔財預字〔1990〕第034號〕確定的任務數調減各地支出基數。
7、1991年提高糧油銷價格,地轄市和省轄市增收減支部分,分別交省50%和60%;同時省對行署本級發給職工的糧價補貼給予補助,為簡便結算,按我廳1991年《關於提高糧油銷售價格減支、增收部分省與各地分成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1〕第573號〕確定的數額調整各地市支出基數。
8、根據今年元月全省財政工作會議精神,按我廳1986年《關於調整1986年財政收支包乾基數的通知》〔財預字〔1986〕第298號〕核定各地的蔬菜價差補貼支出基數,收回50%,相應調減各地市支出基數。
9、因行政區劃變動等相應調整收支基數
二、關於定額上交遞理由定額孫助遞減問因
1、我廳1990年《關於調整財政收支基數的通知》〔財預宇〔1990〕第599號〕所列的行署本級及所轄縣(市)到1990年底的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不變,相加後總數即為上交地區的定額上交遞增數或補助地區的定額補助遞減數。
2、省轄市所轄縣到1990年底的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不變。蕪湖縣因1990年魯港鄉區劃變動,由原定額上交遞增調整為定額補助遞減,其定額補助遞減數按我廳1991年《關於蕪湖縣魯港鄉區劃變動後有關財政基數劃轉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1〕第721號〕執行。省轄市本級定額遞增上交數仍按我廳1988年《關於對省轄八市實行“定額遞增上交”財政包乾體制的通知》〔財預字〔1988〕第3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銅陵市本級的定額遞增上交數不變;從1992年其他七市本級定額遞增上交比例統一改為4%,在1991年我廳《關於調整財政收支基數的通知》〔財預宇〔1991〕第722號〕所列各市定額遞增上交數的基礎上按4%計算年遞增上交數。市本級與所轄縣相加的總數即為全市的定額遞增上交數。
三、關於單獨結算收入問題
1、地方固定收入中的城建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個人收入調節稅、清查小金庫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農林特產稅比1986年增收部分,省財政仍不參與分成。
2、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印花稅,省轄市本級交省70%,留成30%;行署、縣(市)交省50%,留成50%。耕地占用稅統一按30%比例上交中央,省轄市本級、郊區、黃山區湯口鎮,黃山風景區,礦產開發區交省20%,留成50%;其他地區交省10%,留成60%。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上交中央50%,地方留成50%,省不分成。排污費收入交省10%,地市縣(市)留成90%。以上各項收入的現行交庫辦法均不變,行署、市、縣(市)財政收入只反映地方留成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省轄市本級上交中央50%,交省20%,市留成30%,其他地區上交中央50%,留成50%,省不分成,現行交庫辦法不變,地方財政收入中只反映50%部分,省轄市本級應交省的部分,年終單獨結算。
3、烤菸、捲菸、酒產品稅,平時全額交入各級國庫參與總額分成,增收部分年終單獨結算。具體是:
(1)、烤菸產品稅,當年收入比上年實績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交省10%,留成30%。
(2)、捲菸產品稅,從1992年起改按以1991年實績為基數實行定比增收分成的辦法。定比增收部分,省轄市上交中央60%,交省20%,留成20%;地區上交中央60%,交省10%,留成30%。
(3)、酒產品稅,1992年比上年實績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交省10%,留成30%;從1993年起以1992年實績為基數,按比例和交庫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即:上交中央70%,省轄市交省上述比例實行定比增收分成的辦法。
4、中央所屬電力、有色、石化三部門的產、增、營三稅分成20%,留成10%,其他地區留成30%。並按上述比例就地交入國庫,市縣留成部分參與總額分成。
5、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原管理辦法和交庫方式不變。
四、我廳今年元月下達的《關於1992年財政管理體制通知》(財預字〔1992〕第018號)停止執行。今後地市對所轄縣(市)的體制變動和基數調整情況,請及時抄報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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