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調動地市對所轄縣(市)財政管理的積極性,省政府決定,從1992年起,省財政只管到地市一級,縣(市)財政由地市負責管理,就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8-03
  • 生效日期:1992-08-0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57號
【發布日期】1992-08-03
【生效日期】1992-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1992年8月3日皖政〔1992〕57號)

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調動地市對所轄縣(市)財政管理的積極性,省政府決定,從1992年起,省財政只管到地市一級,縣(市)財政由地市負責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財政收支包乾範圍和基數不作變動
原財政收支包乾範圍和基數仍維持不變。各行署、市本級與所轄縣(市)財政收支基數相加,即為該地、市財政收支包乾基數。調整以後,收入基數大於支出基數的部分,由地、市定額上交省;支出基數大於收入基數的部分,由省對地、市定額補助。
二、改變財政包乾形式
省財政對地市實行財政包乾。即將行署與所轄縣(市)、省轄市與所轄縣分別合併為一個包乾單位,省對地區、市按一個基數、一種分成辦法進行財政結算和管理。地區、市對所轄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地市自己確定,自行管理。鑒於黃山市從1989年起已經實行以市為單位(含三區四縣)的財政包乾,這次原則上不再變動。
三、改進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辦法
原規定的各行署本級及所轄縣(市)到1990年底交省的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辦法繼續執行,行署本級與所轄縣(市)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相加後的總數即為該地區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
原規定的省轄八市(不含黃山市,下同)所轄縣到1990年底交省的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不變。銅陵市本級原定包幹辦法和分年上交遞增數繼續執行。其他七市本級原定額上交遞增的包幹辦法繼續執行,但定額上交遞增比例從1992年起統一改按4%執行,在1991年各市定額遞增上交數的基礎上重新計算年遞增上交額。在此基礎上,市本級與所轄縣相加的總數即為調整後的該市定額上交遞增或定額補助遞減數。
四、調整超收分成上交比例
原規定行署本級和所轄縣(市)收入超1990年實績分別按22.5%,30%、36.6%的交省比例不再執行。全部改為以地區為單位超1990年實績按22.5%交省。
原規定省轄八市本級收入超基數交省27.6%和市轄縣收入超1990年實績交省22.5%或30%的比例不再執行,統一改為以市為單位按超基數分成比例交省。市轄縣改按統一的超基數分成比例交省後,比按原辦法多交的財力,採取調增支出基數、適當降低超基數分成上交比例的辦法予以補償。調整後各市的超基數分成上交比例分別是:合肥、蚌埠、蕪湖、淮南、銅陵市為27.2%,安慶市為27%,淮北市為27.4%,馬鞍山市為27.6%。
五、其他有關問題
1、改進後的財政管理體制暫定從1992年執行到1994年。在執行過程中,中央對我省的財政體制如有較大變革或調整,省對地市財政體制也將作相應變革或調整。但省財政只管到地市一級的包乾形式將不再變動。
2、自1992年起,取消省對行署、市按所轄縣(市)超基數收入3%、4%、5%給予獎勵的政策,以前年度行署、市已得的獎勵按1990年結算實績調進支出基數。黃山市也按此統一規定執行。
3、為與財政管理體制包乾到地市相配套,省直各部門掌握的有關專項經費,除救災、防疫、文物等少數必須由省集中掌握的以外,其他專項經費均要下劃給地市包乾使用。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具體辦法,付諸實施。
4、原單獨結算的收入仍按規定執行,年終結算到地市。
5、今後各縣(市)預算管理中的有關問題,直接向行署、市反映,省不再受理。
6、財政管理體制包乾到地市以後,行署、市應充分發揮對所轄縣(市)情況熟悉、管理方便的優勢,加強對縣(市)財政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各行署本級應嚴格控制增人,不得以解決行署本級增人增支為由,對所轄財力較好的縣(市)進行財力上的平調。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採取有力措施,努力發展經濟,提高效益,開闢財源,增加地方財力,促進我省財政狀況的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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