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91年6月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皖政[1991]38號
  • 發布日期:1991-06-06
  • 關鍵字:安徽 環境保護 通知
【發布文號】皖政[1991]38號
【生效日期】1991-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皖政〔1991〕38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90〕65號)已印發給你們,為在改革開放中進一步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通知,請一併認真執行。
一、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切實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要根據本地的環保任務,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建立政府領導集體研究環境保護工作的議事制度和環境狀況報告制度,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每年解決一些突出的環境問題。要繼續推行和完善省轄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逐步開展地轄市和縣城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公布考核結果。各有關部門要對本系統、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環境保護規劃與計畫,組織技術攻關,實施示範工程,發展環保產業。計委、經委和各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誰立項誰審查.誰批准投產誰負責任。各企事業單位都要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關部門應將保護環境作為考核企業升級和評選先進文明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把環境保護納入計畫管理軌道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做好綜合平衡工作。環境保護指標應列為主要計畫指標,統一部署、檢查與考核。“八五”環境保護目標和計畫要納入各級、各部門的國民經濟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計畫由環保部門編報,計委、經委平衡下達。環保部門為建設監測系統、科研、教育以及治理污染的示範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資,要按計畫管理體制納入各級環境保護投資計畫,這方面的投資數額應逐年有所增加。各級環保部門必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環保計畫工作,保證環保計畫的實施。
三、努力實施環境保護“二九五七”工程
環境保護“二九五七”工程,即治理淮河、巢湖兩個水域的污染,綜合治理九個省轄市的環境,削減五個行業(電力、冶金、造紙、化肥、釀造)主要污染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規劃建設七十個生態試點,是我省“八五”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目標。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1991年上半年完成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論證和報批,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單位。到1993年底,要完成工程計畫30~40%的工作量。對淮河、巢湖流域的工礦企業,實施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巢湖流域十八家、淮河流域十四家重點污染企業,必須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今後,要嚴格控制在這兩個水域新建污染嚴重的企業,確需建設的要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不得增加污染負荷。集中力量抓好占全省污染負荷30%的七十家排污大戶的污染治理,力爭到1993年底,其中半數的企業污染物排放基本達到規定要求。要完成全省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進一步推廣潁上縣小張莊村和當塗縣太倉村生態農村建設經驗,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四、認真落實各項環保資金渠道
凡規定應徵收的排污費和污染治理費用,都要依法徵收和提取。要認真執行省政府關於每年從工礦企業的折舊資金中提取7%作為治理環境污染專項費用的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欠、減、免。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按“三同時”的規定,把治理污染資金納入投資計畫。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優先用於治理污染。企業的排污費亦應按規定比例治理污染。工礦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開展“三廢”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盈虧相抵後的淨利潤在按規定繳納能交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後,可留給企業繼續用於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治理污染工程項目以及因污染搬遷另建的項目,按國家規定免徵建築稅。環保部門所需的科技三項費用和環境保護事業費,各級科委和財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給予適當安排。
五、健全環境保護機構
省政府已決定充實加強省環境保護部門,各級政府也要根據當地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機構,充實和加強環保部門的力量,以利其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能。要建立環境監理員隊伍,增強執法力量,加強執法檢查與監督。還要注意搞好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建設,建立環境質量與污染狀況的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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