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進“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進“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在1982.12.04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進“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12.04
  • 實施時間:1982.12.04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貫徹落實“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改變財權集中過多、統得過死的狀況,從一九八0年起實行了“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兩年多來的實踐證明,這個財政體制比較好地體現了地方一級財政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了各級黨委和政府理財的責任心,調動了地方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效果是顯著的,應當繼續實行。同時,這個財政體制的某些方面,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改進,使之逐步完善。
根據黨的十二大的精神,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並進一步處理好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係,對現行財政體制需要作一些改進。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八三年起,除廣東、福建兩省外,對其他省、自治區一律實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總額分成的包幹辦法。各省、市、自治區對所屬縣、市是否實行分級包幹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自己確定。
(二)將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為調減地方支出包乾基數。即:以一九八二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數額為基礎,進行合理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數額調減地方支出包乾基數,並相應地調整各省、市、自治區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補助數額。這樣調整後,從一九八三年起,中央不再向地方借款。
(三)為了配合經濟的調整和整頓,合理安排煙、酒生產,限制其盲目發展,從一九八三年起,將捲菸、酒兩種產品的工商稅劃為中央財政收入。但為了照顧地方的利益和建設事業的需要,仍將一九八二年以前的稅收基數全部返還給地方。從一九八三年起,對每年菸酒稅收增長的部分,實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成。其分成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四)凡是中央投資興建的大中型企業的收入,包括試車期間的收入、投產後的利潤等,應歸中央財政收入(可以按規定留給地方一定的比例分成,作為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興建的大中型企業的收入,按投資比例分成。這些企業如果下放給地方,相應調增地方收入包乾基數。
(五)改進縣辦工業企業虧損負擔辦法。從一九七九年起,國家對縣辦工業實行了盈利企業的利潤對半留成(縣財政留用一半,具體比例有高有低,全國平均50%),虧損企業的虧損二八負擔(縣財政負擔20%)的辦法。這個辦法調動了地方扭虧增盈的積極性,但也助長了一些地區盲目發展和重複建設的傾向,而且各地得益極不平衡,不盡合理。為了適當地解決這個問題、從一九八三年起,將虧損企業的負擔比例改為同盈利企業的留成比例相一致,亦由縣財政承擔一半,以利於整頓縣辦企業。
以上規定,望貫徹執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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