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

“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是1985年3月21日國務院發布通知,從1985年起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廣東和福建以外),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的特點是:改變過去那種按企業隸屬關係和上繳利潤劃分各級財政收入的辦法,以便逐步建立以稅種劃分為基礎的新的財政體制;使中央和地方都有比較固定的收入來源,並擁有相應的財政管理權和支配權,以明確各級財政的責權利關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它的基本內容是: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後的稅種設定,劃分各級財政收入,即將全部收入分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
二、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支出,仍按隸屬關係劃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須按照本規定劃分財政收支範圍,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的,定額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的,從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留給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還不足以抵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額補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的數額確定以後,一定五年不變,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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