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固定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是指按國家預算管理體制劃定的中央財政單獨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預算體制下,中央固定收入的範圍有所不同。1985年實行的“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五年不變”體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 軍工企業的收入;中央包乾企業的收入;燒油特別稅;關稅和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專項調節稅;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國庫券收入;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中央經營的外貿企業的虧損和糧、棉、油超購加價補貼在未改列財政支出之前,作為沖減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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